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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8-最新版-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7220
- 條形碼:9787509397220 ; 978-7-5093-9722-0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8-最新版-實用版 本書特色
全新收錄《民法總則》《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增加近年來*典型案例及公報案例,贈送電子增補,含相關法規及書中所含公報案例判決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8-最新版-實用版 內容簡介
“實用版系列”獨具五重使用價值:
1專業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
3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權*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5附贈電子版。與本分冊主題相關、因篇幅所限而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電子版文件。掃一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即可免費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8-最新版-實用版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范圍】
[合伙企業]
第三條【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的主體】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企業]
[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四條【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
第五條【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所得稅的繳納】
[合伙企業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義務】
第八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申請設立應提交的文件】
[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申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一般所應提交的法定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第十條【登記程序】
第十一條【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的成立]
第十二條【設立分支機構】
[合伙企業的分支機構]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提交的文件]
第十三條【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限]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業
*節合伙企業設立
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合伙企業的設立]
[設立條件]
第十五條【名稱】
第十六條【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
[非貨幣財產出資]
[出資評估]
第十七條【出資義務的履行】
第十八條【合伙協議的內容】
第十九條【合伙協議生效、效力和修改、補充】
[合伙協議的生效時間]
[合伙協議的修改與補充]
[合伙協議未約定的事項]
……
第四章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解散的情形】
[合伙企業的解散]
第八十六條【清算】
[合伙企業的清算]
[清算內容]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所執行的事務】
第八十八條【債權申報】
第八十九條【清償順序】
第九十條【注銷】
第九十一條【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破產】
第五章法 律 責 任
第九十三條【騙取企業登記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名稱中未標明法定字樣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合伙業務及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擅自處理合伙事務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違反競業禁止或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條【未依法報送清算報告的法律責任】
*百零一條【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時牟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法律責任】
*百零二條【清算人違法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的法律責任】
*百零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法律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百零四條【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百零五條【刑事責任】
*百零六條【民事賠償責任和罰款、罰金的承擔順序】
第六章附則
*百零七條【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采取合伙制的法律適用】
*百零八條【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的制定】
*百零九條【實施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
(2017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1988年4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014年2月19日)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
(2009年11月25日)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2014年2月20日)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2015年8月27日)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000年6月20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2000年9月19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年6月3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008年12月23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2011年7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2014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
實用附錄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經營所得適用)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企業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二維碼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17年9月1日)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1年9月9日)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3年9月5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
(2001年1月17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名稱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8年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8-最新版-實用版 節選
*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調整范圍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理解與適用
[合伙企業]
(1)定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
(2)設立主體范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將設立主體由“自然人”擴大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樣有利于企業對外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有利于合伙企業規模的擴大和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發展。
(3)種類。分為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兩種。
典型案例指引
龔某與信豐縣某手機超市等合伙協議糾紛上訴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贛中民二終字第72號)
案件適用要點:該案中,被告某企業的性質為個體工商戶,業主葉某與龔某、何某、鄒某的合伙關系系企業內部的合伙經營,屬于個人合伙,不屬于《合伙企業法》所規范的合伙企業,所以本案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來處理。
第三條 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的主體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理解與適用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根據實際需要,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參加合伙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對合伙企業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
本條所稱的國有獨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企業]
本條所稱的國有企業即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非公司制形式的企業。
[上市公司]
本條所稱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本條所稱的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指從事公益性活動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條文參見
公司法》第64、120條
第四條 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理解與適用
[合伙協議]
(1)定義。合伙協議又稱合伙合同,是指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協商一致所訂立的書面合同。
(2)成立要件。一是依法訂立。這里所稱的“法”應作寬泛理解,包括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方面的規定。二是必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即必須是全體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缺少一個合伙人的意思表示合同不能成立。三是必須為書面形式。按照本章規定,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書,如果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企業的設立則無法完成。
第五條 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所得稅的繳納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理解與適用
[合伙企業繳納所得稅]
(1)原則。一次納稅原則,即合伙企業不納稅,由合伙人分別納稅。
(2)征稅對象。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即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
(3)納稅人。各合伙人,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4)合伙人繳納所得稅須依法進行。依照本條規定,不管合伙企業是否進行利潤分配,均應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由各合伙人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所得稅。
條文參見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8-最新版-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優秀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中國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書10種左右,涵蓋法律法規、法律工具書、法律基礎知識讀物、法律考試、法律實務及案例、法學學術、法律教材教輔、社科經管、人文歷史、心理益智等領域。出版形式包括圖書、活頁、音像、電子出版物、數據庫及網絡互聯網產品等。發行渠道遍及全國各省市新華書店、法律專業書店和網上書店。連續多年在法律圖書市場總體占有率、品種規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業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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