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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政訴訟法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57131
- 條形碼:9787100157131 ; 978-7-100-15713-1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外行政訴訟法匯編 內容簡介
本書是為配合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而編制的參考資料,也是“理想的行政訴訟法”課題的研究成果之一。書收錄了11個國家和地區的行政訴訟法立法。“中國編”部分涵括了中國大陸、澳門和臺灣地區地區的現行立法,以及清末、北洋政府時期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3個歷史文本。“外國編”部分收錄了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法國、德國、日本、韓國和俄羅斯等8個國家現行的行政訴訟立法,其中法國、俄羅斯等國的立法系搶先發售在中國翻譯出版。
中外行政訴訟法匯編 目錄
中國編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修改前后對照表
附錄二:澳門和臺灣地區現行的行政訴訟立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訴訟法典
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
附錄三:清末和民國時期的行政訴訟立法
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清末)
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北洋政府)
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南京國民政府)
外國編
英國
英國高等法院法(節譯)
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節譯)
英國王權訴訟法
英國裁判所、法院與執行法(節譯)
美國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節譯)
美國示范州行政程序法(節譯)
美國聯邦侵權求償法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行政決定(司法審查)法
法國
法國行政訴訟法典
德國
德國行政法院法
日本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韓國
韓國行政訴訟法
俄羅斯
俄羅斯聯邦行政訴訟法典
中外行政訴訟法匯編 節選
《中外行政訴訟法匯編》: 第R312-1條 作出被訴行為或簽訂被訴合同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行政法院對其享有地域管轄權,不論該行為或合同是該機關親自作出或簽訂還是委托他人作出或簽訂。若被訴行為是由多個行政機關聯署作出,那么被訴行為文件中*先署名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行政法院享有地域管轄權。本章第二節或其他規范文件的不同規定除外。 若原告首先啟動前置救濟制度,然后再訴至基層行政法院,那么應該根據原爭議行政行為來判斷由哪所基層行政法院擁有地域管轄權,該原爭議行政行為即為被提交至前置行政救濟制度或向另一所無管轄權的審判機關提起訴訟的爭議行政行為。本章第二節或其他規范文件的不同規定除外。 第R312-2條 除涉及合同的爭議外,其他爭議的地域管轄權規則不容許例外情況,不能根據住所所在地確定或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在未適用第R351-3條規定的移送的前提下,若當事人在一審的預審結束前未提出用來支撐地域管轄權異議的某事由,那么此后當事人再不能提出該事由,并且上訴審法官或復核審法官也無權主動提出該事由。 第R312-3條 對主訴擁有地域管轄權的基層行政法院同樣有權管轄與主訴相關的關聯訴訟、附屬訴訟或反訴,只要其屬于基層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圍;其同樣有權管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例外案件。 第R312-4條 對一個行為擁有地域管轄權的基層行政法院有權管轄對該行為提起的解釋訴訟和合法性評估訴訟。 第R312-5條 基層行政法院根據管轄權規定受理案件之后,若基層行政法院院長認為本院的一名成員會影響本院的中立性或存在其他的客觀理由表明該成員可能會影響本院的中立性,那么基層行政法院院長應該將案件移送至*高行政法院訴訟組組長,由其指定一所行政審判機關管轄。 第二節 例外 第R312-6條 基層行政法院有權管轄關于確定戰斗人員、越獄者、被關押于集中營者、抵抗運動成員的身份的訴訟以及與上述身份帶來的利益相關的訴訟。具體根據相關利益的受益人或申請人在提起訴訟時的居住地來確定。 ……
中外行政訴訟法匯編 作者簡介
何海波,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致力于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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