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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與法律法規(第三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3260094
- 條形碼:9787503260094 ; 978-7-5032-6009-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政策與法律法規(第三版) 內容簡介
全國統一的導游資格考試制度自2016年開始施行以來,至今已是第三年。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再次組織相關專家對2017版考試大綱進行了修訂并于4月公布。 為適應新考試大綱要求,滿足業內廣大考生應考的需要,中國旅游出版社及時組織業內專家認真學習與研討了考試大綱的變化,對2017年全國統考版《政策與法律法規》《導游業務》《全國導游基礎知識》《地方導游基礎知識——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概況》四本教材進行了修訂。 作為文化和旅游部直屬的旅游專業出版機構,此次統編教材的修訂,是以文化和旅游部相關文件精神和新考試大綱要求為指引,既吸取了一、二版全國導游資格考試統編教材內容和編寫風格的精華,又體現出了以下特點:其一,教材完全遵從新大綱要求,內容覆蓋全部考點,且重點突出,有全國示范意義,經得起業界實踐檢驗。其二,在強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內容與時俱進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實用性和業務可操作性。其三,編寫風格在保持簡潔、通俗的基礎上更強調易學、易記,便于考生學習和掌握,便于應考。 同時,我們還修訂了與這四本教材相配套的《全國導游資格統一考試模擬習題集》,完全遵循新考綱關于題型和分值比例的新變化,為考生開闊思維、掌握難點、突出重點、練習備考提供服務。 我們衷心希望這套重新修訂的統編教材不僅能夠切實滿足廣大考生應考的需求,同時還能夠為我國導游人員業務和能力等綜合素質的提升、為我國旅游業的發展盡份綿薄之力。
政策與法律法規(第三版) 目錄
**章 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節 概述
第二節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
第三節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五大法治體系
第四節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六項重大任務
第二章 憲法基本知識
**節 概述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篇 方針政策篇
第三章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
**節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第二節 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
第三節 邁向新時代的重大戰略部署
第四章 旅游方針政策
**節 《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
第二節 《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
第三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
第四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
第五章 “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
**節 概述
第二節 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第三節 主要目標與任務
……
第三篇 法律法規篇
參考文獻
后記
政策與法律法規(第三版) 節選
《政策與法律法規(第3版)》: 3.選舉制度 (1)選舉制度的含義。選舉制度,是一國統治階級通過法律規定的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方法等各項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系。 (2)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①普遍性原則。《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②平等性原則。依據《憲法》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詳細規定了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要求。一是人人平等。二是地區平等。三是民族平等。 ③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原則。直接選舉指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間接選舉指先由選民選出代表或選舉人,再由代表或選舉人選出上一級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根據土地遼闊、人口眾多、交通不便、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等國情,我國采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選舉制度。《憲法》第97條第1款規定,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④秘密投票原則,又稱無記名投票。秘密投票有利于選民更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選舉法》第38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4.地方自治制度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國范圍內,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權的政治制度。該制度是我國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實現民族平等、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而建立的。《憲法》第4條第3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2)特別行政區制度。 ①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含義。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而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并規定特區政府對所轄區域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制度。《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一國兩制”的具體實踐,為了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澳門問題而設立的特殊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 ②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③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限。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是一個主權國家內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核心是中央與特區權力的劃分和行使。對特區直接行使權力的機關有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大決定特區設立及其制度;制定和修改特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增減《基本法》附件3中的全國性法律;監督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解釋基本法;決定特區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特區相關的外交事務、防務;任免特區政府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澳門檢察長;特殊情況下發布命令在特區實施全國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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