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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學研究(第22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0661
- 條形碼:9787510220661 ; 978-7-5102-2066-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訴訟法學研究(第22卷) 內容簡介
本卷《訴訟法學研究》分為“訴訟前沿”“實務研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專題”“證據制度專論”“碩博士生論壇”與“會議綜述”六個欄目, 匯集了國內外學術名家與青年學者的眾多學術成果, 積極推進了訴訟法學研究的學術和信息交流, 體現了訴訟理論與實踐的多方面前沿探索。
訴訟法學研究(第22卷) 目錄
訴訟前沿
日本的刑事司法改革
——其意義與后續課題
一、刑事司法的兩次大改革
二、第二次改革的具體化
三、2016年修正法的概要
四、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制度
五、偵查審判合作型的協議與合意制度
六、適用上的期待與后續的改革課題
俄羅斯陪審制改革的啟示與借鑒
一、俄羅斯陪審團制度的曲折發展
二、對現行俄羅斯陪審團制度的法律分析
三、俄羅斯陪審團制度改革對中國的啟示
試論風險概率分析方法在行政案件事實認定中的應用
一、行政案件事實認定中不確定性因素的把握:風險管制學原理的應用
二、行政案件事實認定中不確定性因素的量度:風險概率分析模型設計
三、風險概率分析結論偏差的校正:規范判斷與科學判斷的協調
行政復議機關做共同被告制度的立法演變及制度設計
一、相關立法演變
二、方案選擇考慮
三、相關配套制度設計
四、未盡的話題
實務研究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理解與適用問題探討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內涵辨析
三、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適用的幾個問題
四、結語
論檢察委員會案件決策機制的適度司法化
一、歷史考察:檢察委員會案件決策機制的制度演進
二、實踐反思:檢察委員會案件決策機制的客觀缺陷
三、理論思辨:檢察委員會案件決策機制的司法面相
四、改革設想:檢察委員會案件決策機制司法化改革的現實路徑
職務犯罪案件異地管轄問題與對策
——基于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的改革
一、問題與現狀考察
二、職務犯罪案件異地管轄的合理性分析
三、職務犯罪案件異地管轄面臨的突出問題
四、職務犯罪案件異地管轄的改革對策
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相對人訴權的保護限度
——以對立案登記制改革效果的考察為視角
一、問題的提出
二、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新變化
三、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訴權保護的特殊性
……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專題
證據制度專論
博士生論壇
會議綜述
訴訟法學研究(第22卷) 節選
《訴訟法學研究(第22卷)》: (二)作為管制風險的認定事實錯誤 從風險規制理論和管制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行政執法中的認定事實錯誤是管制風險的一種特殊類型,它是指因來自人類自身主觀認知能力局限、執法環境不良因素的干擾、執法制度設計的缺陷以及執法資源的客觀有限性而導致行政執法人員在事實認定方面出現錯誤的可能性,具體表現為因事實認定錯誤而造成的損害大小及其可能性的程度(概率)。 由此觀之,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中隱含著太多的不確定性因素。準確認定事實的過程是一個從證據確實充分的客觀事實此岸達到案件事實清楚的主觀真實彼岸的知識發現過程,主體、客體、目的、價值、媒介、方法等諸多方面的因素交織在這個過程中。事實的此岸如此紛繁復雜,真實的彼岸如此模糊遙遠,而其間的中介與橋梁又遍布歧途的誘惑,行政執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的準確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不確定性因素的預判和排除。如果執法過程中所蘊含或者涉人的不確定性因素沒有被及時發現和排除,認定事實錯誤的概率就會隨之增加,而所謂認定事實之準確性的程度也就隨之降低。在這個意義上,認定案件事實的準確性表現為一個搖擺或者浮動的認知錯誤概率分值。在邁向“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性懷疑”的證明目標的道路上.證明制度設計的缺陷、證明方法選擇或應用的錯誤、語言與術語選擇的不當,尤其是對同一案件事實在法律上進行理解或者解釋的分歧、法律價值的沖突及其權衡的考慮等因素,都會使人類認識能力的潛在缺陷轉變成一種客觀存在的認識錯誤原因,進而釀成錯案。 從管制風險的角度來看,行政執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的準確性具有實質和形式兩個層面的含義。實質意義上的準確性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現有資源允許的范圍內*大限度地——而非完全地——排除了認識錯誤的風險,其認定案件事實的準確程度達到了預期理想的風險概率分值。換言之,如果行政執法人員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和資源條件所允許的范圍內排除了各種妨害認識的不確定性因素,那么,即使所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客觀上作為一種自然狀態而發生的案件事實之間有差距,也應當被認為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形式意義上的“準確性”是指案件事實認定過程的規范性與正當性:證據材料經查證、取證、質證、認證等證明環節而變得確鑿充分之后,還需要經過辯論、推理、解釋乃至協商等法律論證的過程,原本作為一種生活事實而發生的案件事實通過一套規范化、正當化的交涉過程客觀全面、系統完整地進入法律的場域,成為被法律規范要件所限定并且被法律語言所描述的事實——法律事實,*終成為行政執法人員在處理決定書中簡要描述的裁判事實。從這一點來看,所謂的“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在法律上認為沒有錯誤的事實認定,不僅表現為執法人員憑借其心證自由而認為查明了案件事實真相,而且表現為案件事實認定過程在方法的科學性與完備性、程序的規范性與正當性等方面所達到的水平。總體而言,認定案件事實的準確程度是實質層面的概率分值與形式層面的規范性和正當性的內外表里統一。 (三)作為風險防控措施的證據規則 如果將可能導致認識出現偏差的不確定性因素作為妨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風險,那么,證據規則就是在微觀的層面防控這種風險的措施,而整個證據法制度則應當被作為一種認識論意義上的風險防控體系來設計。一旦這種風險防控體系被科學地建立起來,而證據規則又得到了正確的遵循,那么,發生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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