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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制度改革與理論探索-2016年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8701495
- 條形碼:9787568701495 ; 978-7-5687-0149-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訴訟制度改革與理論探索-2016年卷 內容簡介
我國正處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階段。司法改革作為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也進入了重點突破期。正是關鍵期司法體制改革的實踐需求,給法學研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立足于中國司法改革的本土實踐,回應司法體制改革遭遇的種種難題,做有指導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的研究,以確保各項司法改革任務在不斷地修正和完善中得以推進和落實,成了現階段法學研究一項重要的任務。
訴訟制度改革與理論探索-2016年卷 目錄
——對多元解紛”泛人民調解化“現象的反思與破解
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從法社會學視角觀瞻
——以X區法院的實踐運行為分析對象
公證調解家事糾紛遭遇的困境及出路
分立抑或統一:論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比較研究
——兼論我國團體訴訟制度的構建
理論與實踐的悖論:民事間接執行制度的運行邏輯解讀
——基于Y市2009-2013年執行案件的實證分析
繁案精寫:讓證據”說出“真相
——民事一審判決書事實查明部分書見模式新構
論審判”質證庭“現象之檢討與進路
——以100份民事多次開庭為實體樣本
網絡司法拍賣市場化改革的路徑與選擇
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機制的路徑選擇
民事調解檢察監督中”違反法律“的認定與拓展
一劉紹軍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若干法律問題分析
試論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無效的司法審查
——基于322份裁判文書的分析
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審查
認真對待瑕疵:論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亂象的司法審查
——以256份行政裁判文書為樣本的分析
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強度之類型化分析
——以118則行政訴訟案例為樣本
在經驗與規則之間:試論行政慣例司法審查之類型化構建
——以保障公民權利為視角的實證考察
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審判職權的分化與整合
——基于當前”一干多支“的管轄現狀為視角
行政庭審爭議焦點制度的探究與規制
——以庭審中心主義為研究視角
反思與重構:論我國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之進路探究
——以442份判決書和H省Y市法院的實踐為樣本
需求與回應:論行政訴訟證明標準類型化模式構建
——基于250余份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行政民事侵權責任的量責規范化
——以過錯與原因力作變量構建
網絡平臺中立行為行政責任的司法認定
——兼論對當前司法民刑兩極回應模式的檢討
以審判為中心下的主辦偵查員責任制
——以命案偵查為視角
論審判中心在刑事強制措施中的實現
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看守所值班律師制度構建研究
刑事司法精神鑒定中的矛盾分析及程序應對
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視角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完善研究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與公訴工作模式轉型研究
新形勢下公訴案件證據審查方法論實務研究
——兼論邏輯和經驗規則在證據審查中的實踐運用
論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新型訴審工作機制的構建
論我國刑事審判中誘導性詢問規則之構建
——以審判中心主義為視角
刑事法官庭外調查核實證據的啟動基點與運行規制
——以89位刑事法官的問卷調查為切點
二審鴻溝之填補:強制辯護案件上訴階段律師參與作用之實證研究
合議庭發言順序的反思與重構
審判委員會:防范冤假錯案的制度保障與路徑延伸
——為審委會討論案件事實辯護
司法公開背景下裁判文書”說理難“的現實語境與路徑選擇
訴訟制度改革與理論探索-2016年卷 節選
《訴訟制度改革與理論探索(2016年卷)》: 二、家事領域公證調解與其他調解模式的比較優勢家事糾紛是以婚姻家庭關系為基礎的紛爭。家事糾紛不僅涉及人身關系的調整,還涉及由人身關系所產生的財產關系的處理①,因此家事糾紛相對于其他民事糾紛具有特殊性。家事糾紛的處理不僅事關當前家庭內部所有成員的利益,也事關事后家庭內部成員關系的良性發展。為了契合家事糾紛解決的特殊性,很多國家在解決家事糾紛時運用了與其他財產糾紛程序完全不一樣的解決方法,即通過非訴手段解決。②而眾多非訴手段中,調解向來受到我國立法者和民眾的青睞。在我國關于調解的類型劃分的理論有多種,學界普遍認為常見的調解方式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③,但鮮有人提及公證調解。近年來隨著公證調解實踐活動的興起,公證調解又重新進入法學理論研究視域。公證調解的興起以及其在家事領域發揮出的驚人效果*主要的原因來自于公證調解本身擁有解決家事糾紛的特殊性,其相較于其他調解模式具有較突出的優勢。 (一)家事糾紛解決中公證調解與法院調解的比較優勢 首先,公證調解場所具有靈活性,調解手段多元化。相較于法院調解在莊嚴的人民法庭或者專門的調解室進行,公證調解的調解環境可以更加輕松更加靈活,甚至公證員可以走進當事人的家里進行調解。調解場合的靈活性,不僅能適應當事人的不同要求,也更能讓當事人放松戒備,坦誠相待。在調解手段方面,公證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不同訴求以及雙方利益出發擬定不同的解決方案,通過提供繼承、接受遺贈、遺囑、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遺產分割協議、贈予合同、提存、委托、即時交付等一系列公證服務與各類遺產領取、登記、稅務政策咨詢,解決不同類型與需求的家庭矛盾。④而法院調解只能通過民事調解書對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予以固定,沒有多樣的糾紛解決路徑。其次,公證調解主體的非官方性,更能激發當事人的自主意愿。一直以來法院調解之所以廣遭詬病,主要原因是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受到了來自法院的壓力,達成的調解協議很難自主履行。如果僅僅只涉及調整財產關系的調解書,法院還可以通過強制執行解決,但家事糾紛大多還涉及人身關系,強制執行措施很難達到預期效果。公證調解由一名公證員全程負責,這樣更能把握準當事人的心理,并且公證員與當事人一樣作為權利平等的主體,更能得到當事人的信任,達成的調解協議更能得到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二)家事糾紛解決中公證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比較優勢 公證調解相較于人民調解*大的比較優勢在于調解協議的效力。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這一規定僅承認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合同效力,人民調解需要經過司法確認程序才具有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效力,因此在調解協議達成后司法確認之前,當事人反悔的不計其數。而且確認程序無形中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尤其是家事糾紛中,家庭成員就糾紛達成共識,相互諒解之后,部分當事人為了免于麻煩或怕傷害相互之間剛修復的情誼,免去了確認程序,結果導致了二次糾紛的發生。與人民調解協議不同的是,經公證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申請公證的,公證機構為調解協議所出具的公證書,具有當然的公證的法定效力①,即經公證的調解協議具有“證據之王”的法律效力,為公證調解家事糾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對以給付為內容并且債務人明確承諾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調解協議,可以辦理賦予強制執行公證,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若不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給付義務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通過一系列的公證活動,不僅能固定調解結果,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辦證程序簡單,可當場調解當場辦理,較之人民調解有明顯優勢。 (三)家事糾紛解決中公證調解與行政調解的比較優勢 首先,公證調解較之行政調解更能體現當事人的自主意愿。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行政主體,根據國家政策和法律,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斡旋調停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②一般來說,大部分家事糾紛屬于影響比較小的民事糾紛,很少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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