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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刑事檢察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9986
- 條形碼:9787510219986 ; 978-7-5102-1998-6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侵犯財產罪刑事檢察 內容簡介
這套叢書涉及的業務內容廣泛、文字工作量巨大,既結合法學理論和檢察實務新成果、新實踐,對鐵檢機關執法辦案中的常見罪名及其相關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概括論述;又根據指導辦案需要,廣泛收集、編寫鐵檢機關偵查、預防、偵監、公訴等業務的典型案例。各級鐵檢機關克服種種困難,踴躍承擔編寫任務,大約有300多名業務骨干不同程度地參與到編寫工作中,付出極大的熱情和精力。當一部部厚重的書稿陸續呈現時,我不僅為它們能夠填補鐵檢業務建設的一項空白感到欣慰,而且為我們隊伍中擁有這樣一批高素質、有擔當、肯奉獻的精英人才感到由衷的自豪,為他們“點贊”! 這套叢書以刑法罪名分類為主軸編輯寫作,在體例框架和內容方面體現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立足業務指導,功能定位明確。各分冊緊緊圍繞辦案工作,力求把法律問題研究與司法實踐結合起來,著重解決執法辦案中的現實緊迫問題。二是突出鐵檢特色,適應普遍需求。各分冊以鐵檢辦案常見的罪名為研究對象,而章節設置和內容闡述又兼顧司法實踐的共性需求,力圖把握好兩者平衡,盡可能擴大受眾范圍和指導效果。三是聚焦檢察實務,夯實理論基礎。各分冊總體框架包括上下篇兩部分。其中上篇結合當下法學研究新成果與檢察工作新實踐,在概括各罪適用法律等基本問題的同時,突出對檢察實務的歸納闡述,力求解決偵查、預防、偵監和公訴等辦案環節的重點難點問題。四是典型示范引路,豐富實戰內容。各分冊下篇配套選編了近年來各級鐵檢機關所辦結的一批典型案例,對各環節檢察業務工作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這套叢書的出版,可以幫助鐵檢系統和其他司法機關的讀者,進一步加深對各罪訴訟實踐活動的理解與體驗;可以幫助那些有志于提升執法水平的年輕同志,盡快掌握各罪辦案流程、證據審查等知識技能,從中汲取有益經驗和工作方法。對于從事法學教育、研究的同仁學子來說,書中的典型案例是不可多得的寶貴資料;對于社會各界和企事業單位來說,也不失為普及相關法律知識、防范各種犯罪風險的實用教材。 總之,這套叢書既是對鐵檢機關多年司法實踐的總結,又是面向未來跨行政區劃檢察隊伍建設、業務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目前,全國鐵檢機關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戰略部署,正在進行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試點工作。站在這個重要節點上看,現在編輯出版這套叢書,也就有了“總結過去、把握當下、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特殊意義。
侵犯財產罪刑事檢察 目錄
上篇 侵犯財產罪刑事檢察綜述
**章 侵犯財產罪理論概述
**節 侵犯財產罪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侵犯財產罪的法益
第三節 侵犯財產罪的對象
第四節 鐵路運輸領域的財產要素
第五節 涉鐵侵犯財產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章 搶劫罪刑事檢察
**節 搶劫罪理論概述
第二節 搶劫罪涉鐵相關問題
第三節 搶劫罪偵查監督指引
第四節 搶劫罪公訴指引
第三章 盜竊罪刑事檢察
**節 盜竊罪理論概述
第二節 盜竊罪涉鐵相關問題
第三節 盜竊罪偵查監督指引
第四節 盜竊罪公訴指引
第四章 詐騙罪刑事檢察
**節 詐騙罪理論概述
第二節 詐騙罪涉鐵相關問題
第三節 詐騙罪偵查監督指引
第四節 詐騙罪公訴指引
第五章 搶奪罪刑事檢察
**節 搶奪罪理論概述
第二節 搶奪罪涉鐵相關問題
第三節 搶奪罪偵查監督指引
第四節 搶奪罪公訴指引
第六章 聚眾哄搶罪刑事檢察
**節 聚眾哄搶罪理論概述
第二節 聚眾哄搶罪涉鐵相關問題
第三節 聚眾哄搶罪偵查監督和公訴指引
第七章 職務侵占罪刑事檢察
**節 職務侵占罪理論概述
第二節 職務侵占罪涉鐵相關問題
第三節 職務侵占罪偵查監督與公訴指引
第八章 挪用資金罪刑事檢察
**節 挪用資金罪理論概述
第二節 挪用資金罪涉鐵相關問題
第三節 挪用資金罪偵查監督指引
第四節 挪用資金罪公訴指引
第九章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事檢察
**節 挪用特定款物罪理論概述
第二節 挪用特定款物罪相關問題
第三節 挪用特定款物罪偵查監督指引
第四節 挪用特定款物罪公訴指引
第十章 敲詐勒索罪刑事檢察
**節 敲詐勒索罪理論概述
第二節 敲詐勒索罪涉鐵相關問題
第三節 敲詐勒索罪偵查監督指引
第四節 敲詐勒索罪公訴指引
……
中篇 侵犯財產案件法律監督實務
下篇 侵犯財產罪典型案例
侵犯財產罪刑事檢察 節選
《涉鐵檢察業務叢書(2):侵犯財產罪刑事檢察》: **節 詐騙罪理論概述 一、概念及其犯罪構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理論對詐騙罪有狹義和廣義之說。1979年《刑法》只在第151條和第152條規定了詐騙罪、慣騙罪,此為狹義詐騙罪或普通詐騙罪。1997年《刑法》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懲治犯罪的需要,除規定普通詐騙罪外,又對金融類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作了專門規定。因此,廣義的詐騙罪不僅指傳統意義的普通詐騙罪,還包括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保險詐騙等金融類詐騙罪,以及招搖撞騙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等。《涉鐵檢察業務叢書(2):侵犯財產罪刑事檢察》僅就狹義的或普通詐騙罪刑事檢察工作的有關問題簡要闡述。 詐騙罪的構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公私財物既可以是有形財物,也可以是無形財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換言之,凡是有經濟價值或者有實際效用的財物,甚至包括財產性利益都可成為詐騙罪對象。但是,金融機構的貸款不是詐騙罪對象,這是因為《刑法》分則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的特殊條款。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首先是采用欺騙方法。根據《刑法》規定,“欺騙的方法”可以概括為兩種:一是虛構事實,即憑空捏造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即蓄意隱瞞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詐騙人通過上述兩種方法,致使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誤認識或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將財物交出,而這種“自愿”并非出于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的真實意愿。其次是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數額較大是構成詐騙罪客觀方面的一個必要條件。根據“兩高”司法解釋①: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3.詐騙罪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詐騙罪。 4.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一、犯罪形態 1.詐騙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態。這個問題在理論上曾有爭議。根據1996年*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②:“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隨后,理論爭議轉為詐騙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什么。根據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應當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以及財產性利益,因此,詐騙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就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取得對公私財物以及財產性利益的實際控制和支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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