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則**條【立法目的】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三條【法律原則和基本要求】第四條【政府職責】第五條【河長制】第六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第七條【科技進步和宣傳教育】第八條【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第九條【監督管理體制】第十條【排放行為的違法界限】第十一條【保護權利義務與表彰獎勵】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第十二條【水環境質量標準】第十三條【省界水體水環境質量標準】第十四條【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五條【質量標準與排放標準的修訂】第十六條【水污染防治規劃】第十七條【限期達標規劃】第十八條【人大及社會監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制度】第二十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區域限批制度】第二十一條【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第二十二條【排污口設置規定】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監測和管理】第二十四條【主體責任與數據異常核查】第二十五條【水環境質量檢測與信息發布】第二十六條【省界水環境質量監測與報告】第二十七條【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第二十八條【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第二十九條【加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維護流域生態功能】第三十條【排污單位現場檢查規定】第三十一條【跨行政區域水污染糾紛處理】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節 一般規定第三十二條【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風險管理】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規定】第三十四條【排放放射性固體廢物或含放射性物質廢水要求】第三十五條【排放含熱廢水要求】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污水消毒處理】第三十七條【禁止排放固體廢物、可溶性劇毒廢渣】第三十八條【禁止在特殊地點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第三十九條【禁止逃避監管】第四十條【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第四十一條【地下水開采規定】第四十二條【地下工程活動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第四十三條【人工回灌地下水規定】第二節 工業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條【工業廢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條【工業廢水收集和處理措施】第四十六條【落后工藝、設備淘汰制】第四十七條【對嚴重污染水環境項目的禁止】第四十八條【企業清潔工藝的要求】第三節 城鎮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條【建立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第五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監管】第五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的義務】第四節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條【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第五十三條【制定化肥、農藥標準】第五十四條【農藥使用規定】第五十五條【相關部門指導化肥、農藥的使用】第五十六條【禽畜養殖環境污染控制】第五十七條【水產養殖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條【灌溉用水排放廢水規定】第五節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條【船舶排污基本要求】第六十條【船舶房屋設施配置和排污操作規程】第六十一條【船舶廢物接收、轉運處理設施】第六十二條【船舶作業活動污染防治要求】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第六十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第六十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設排污口】第六十五條【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管理】第六十六條【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管理】第六十七條【準保護區建設項目管理】第六十八條【轉保護區保護措施】第六十九條【供水環境狀況調查及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風控管理】第七十條【對應急、備用和農村飲用水水源的規定】第七十一條【供水單位的管理】第七十二條【飲用水水源監測評估和信息公開】第七十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非點源污染防治的授權】第七十四條【重要水體保護制度】第七十五條【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體等保護區建設排污口】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處置第七十六條【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銜接】第七十七條【企事業單位防止水污染事故的規定】第七十八條【水污染事故發生后的應急措施】第七十九條【飲用水應急預案編制、演練、突發事件應急及處置】第七章法 律 責 任第八十條【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一條【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二條【違反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三條【違法排污的法律責任】第八十四條【違法設置排污口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五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責任】第八十六條【違反落后設備、工藝淘汰制度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違法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項目法律責任】第八十八條【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和污泥處置單位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九條【違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第九十條【船舶污染水體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一條【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二條【違反飲用水供水水質標準供水單位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三條【違反水污染事故應急制度的法律責任】第九十四條【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五條【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計罰】第九十六條【水污染損害民事責任】第九十七條【水污染損害糾紛解決途徑】第九十八條【排污方舉證責任的規定】第九十九條【代表人訴訟、訴訟支持和法律援助的規定】**百條【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的規定】**百零一條【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百零二條【立法用語的解釋】**百零三條【施行日期】附錄一:法律原文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6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2015年4月2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2016年11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2014年12月27日)附錄二:立法背景資料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