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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點證人制度研究:以美國為藍本兼及中國污點證人制度構建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5328008
- 條形碼:9787565328008 ; 978-7-5653-2800-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污點證人制度研究:以美國為藍本兼及中國污點證人制度構建 內容簡介
《法大訴訟法學博士文庫:污點證人制度研究》以污點證人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國證人豁免制度為藍本,展開對污點證人制度的研究。 《法大訴訟法學博士文庫:污點證人制度研究》對證人豁免制度的歷史源流和現實狀況進行梳理,對證人豁免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分析,探討了證人豁免制度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關系。 《法大訴訟法學博士文庫:污點證人制度研究》通過司法實踐數據和典型案例等對我國污點證人作證現象進行分析,并且對污點證人制度相關理論質疑作出回應。借鑒域外先進制度和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提出構建我國污點證人制度的具體設想。
污點證人制度研究:以美國為藍本兼及中國污點證人制度構建 目錄
**節 污點證人的概念
一、既有污點證人概念:界說與評析
二、污點證人概念之界定
三、污點證人制度與相關制度之辨析
第二節 污點證人制度的法律意義
**章 證人豁免制度的歷史、現狀與挑戰
**節 證人豁免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證人豁免制度的早期圖景
二、證人豁免制度的發展時期
三、證人豁免制度的鞏固時期
第二節 證人豁免制度的現狀
一、交易性豁免制度
二、使用豁免制度
三、證人豁免制度的理論闡釋
第三節 證人豁免制度在美國司法實踐中
所面臨的挑戰
一、控方證人豁免
二、辯方證人豁免
第二章 證人豁免制度的理論基礎
**節 證人豁免制度的哲學基礎:實用主義
第二節 證人豁免制度的結構性基礎:對抗制
一、證人豁免制度產生和發展的對抗制背景
二、證人豁免制度的對抗制內容
第三節 個人權利、公共利益以及利益衡量
一、刑事訴訟中公共利益的表現形式
二、刑事訴訟維護公共利益的主要方式
三、刑事訴訟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
四、利益衡量:作為利益沖突的解決方案
五、利益衡量結果的程序性控制
第三章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與證人豁免制度
**節 證人豁免制度作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歷史必然產物
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關鍵概念之厘定
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從美國憲法規定到司法實踐的理論詮釋
三、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對證人豁免制度產生和發展的影響
第二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基本內涵
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主體
二、“強迫”的含義
三、自證其罪
四、違反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后果
第三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行使與放棄對證人豁免制度的影響
一、偵查人員訊問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偵查人員訊問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三、大陪審團程序
四、審判程序
五、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放棄
第四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功能在證人豁免制度中之呈現
一、維護控辯雙方訴訟地位之均衡與公允
……
第四章 我國污點證人作證之現狀分析
第五章 污點證人制度之理論質疑及其回應
第六章 我國污點證人制度的構建
參考文獻
后記
污點證人制度研究:以美國為藍本兼及中國污點證人制度構建 節選
《法大訴訟法學博士文庫:污點證人制度研究》: 一、控方證人豁免 雖然檢察機關有權豁免證人,但是證人豁免需要得到法院的審查。因而,在美國證人豁免實踐中,極少數檢察機關通過給予了解相關案件事實的證人以豁免允諾來迫使其作證。無論檢察機關出于規避證人豁免制度法律規定之故意,以便以后追究該證人的刑事責任,還是出于工作之過失,如檢察人員的疏忽、懶惰甚至缺少職業道德的約束等,檢察機關有時并未嚴格遵守法律對證人豁免之規定。檢察機關在正式豁免證人以前,就已經取得該證人證言或者其所提供案件相關信息的情況偶有發生。追訴人員可能與證人達成非正式的豁免協議,或者追訴人員與證人的律師達成口頭的證人豁免協議,或者由追訴人員向證人出具一份尚未得到法院批準的書面豁免協議等,以迫使證人陳述相關案件事實。無論追訴機關的目的何在,無論其采用何種方式,證人在提供了自證其罪的證言之后,都可能會驚訝地發現,證人豁免只是一場幻覺,追訴機關可能并不遵守之前所達成的豁免協議。 如若檢察機關證人豁免決定并未得到法院的審查,并由法院簽署豁免令,那么檢察機關的豁免允諾并未產生正式豁免之效果。那些根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而拒絕作證或提供案件相關信息的證人仍然會拒絕作證,而檢察機關也無法強迫這些證人提供其認為可能自證其罪的證言。如果證人因信任檢察機關將會給予其豁免而主動提供自證其罪的證言,那么檢察機關可能以此來追究該證人的刑事責任。在此情境之下,法院往往會判決證人應當得到保障,并獲得證人豁免之實效。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Carter案中,聯邦助理檢察官向證人許諾,如果證人幫助追訴機關將其他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那么追訴機關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可是,事實并非如此,檢察機關起訴了該證人。聯邦第四上訴法院判決:“如果檢察機關作出被告人所稱之允諾,并且被告人基于此而提供其自證其罪的證言,那么應當判決檢察機關遵守該允諾。……如果證人履行豁免協議而檢察機關卻拒絕履行,那么檢察機關應當撤銷起訴。” 從檢察機關的角度而言,在美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允諾禁止反言規則。①正如上文Carter案所述,如若檢察機關允諾將豁免證人,并且該證人據此作出自證其罪的證言,那么檢察機關不應追究被豁免證人的刑事責任。此外,法院也會判決檢察機關遵守其允諾。這意味著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為了迫使證人作證或者提供案件相關信息而與其達成將予豁免之允諾,該允諾實際上已經和依法正式豁免證人差別不大,以此來規范檢察機關證人豁免權之行使以及保障證人的憲法性權利。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普遍接受了允諾禁止反言規則。“對于正在調查中的犯罪案件而言,法律并不允許法院來豁免證人。然而,證人在根據檢察機關所允諾之豁免而回答詢問以后,證人不因其證言中所揭露之犯罪而受到懲處。檢察機關作出豁免允諾,而證人根據該豁免允諾提供證言或者提供案件相關信息。該允諾應當得到兌現,其理由在于檢察機關的尊嚴要求其言出必行。”②從證人的角度而言,如若證人認為其將得到正式豁免而作證或者提供案件相關信息,那么檢察機關不應起訴該證人,反而應當依法豁免該證人,或者不得將其證言等作為追訴證據。這也成為美國刑事司法實踐中所遵循的規則。盡管法院尚未批準正式豁免,而檢察機關起訴該證人也并不違反法律之規定,但是大多數檢察機關和法院認為應當公正地豁免該證人。 ……
污點證人制度研究:以美國為藍本兼及中國污點證人制度構建 作者簡介
徐磊,1986年生,河北衡水人,2004年至2008年就讀于華東政法大學,獲法學和經濟學學士學位。2009年至2015年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先后獲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學位,同時為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聯合培養法學博士。現任南京農業大學人文與社會發展學院法律系講師。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曾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主持、參與項目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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