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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0356525
- 條形碼:9787560356525 ; 978-7-5603-5652-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環境法學 內容簡介
本書以環境法為中心, 介紹了環境法的相關概念及其主要內容, 包括環境法律基本制度, 環境行政法和環境法的具體內容, 以及環境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介紹及發展現狀, 為我國環境法的發展提供借鑒。
環境法學 目錄
1.1 環境法學概述
1.2 環境法概述
1.3 環境法的歷史發展
1.4 環境法的價值理念和目的
1.5 環境法的體系
1.6 環境權
第2章 環境法律基本制度
2.1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2 “三同時”制度
2.3 排污收費制度
2.4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
2.5 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
2.6 限期治理制度
2.7 環境標準制度
2.8 環境監測制度
2.9 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及其他
第3章 環境行政法
3.1 環境行政管理體制
3.2 環境行政立法
3.3 環境行政執法
3.4 環境行政訴訟
第4章 環境法
4.1 環境法實施概述
4.2 環境立法
4.3 環境行政執法
4.4 環境監督
第5章 環境污染防治法
5.1 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5.2 大氣污染防治法
5.3 水污染防治法
5.4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6章 區域環境法
6.1 區域環境法的基本內涵
6.2 我國區域環境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
6.3 農村環境保護法
第7章 生態保護法
7.1 生物多樣性政策及立法
7.2 中國實施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政策與立法措施
第8章 環境信息公開法、清潔生產法與循環經濟法
8.1 環境信息
8.2 《環境信息法》與環境信息公開
8.3 《環境信息公開法》及其歷史發展
8.4 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影響評價法
8.5 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和程序
8.6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主體與內容
8.7 清潔生產法
8.8 循環經濟法
第9章 環境稅法與環境監測法
9.1 環境稅
9.2 環境稅的理論基礎和基本功能
9.3 環境稅制實踐
9.4 環境監測與環境監測法
9.5 環境監測主體與環境監測管理體制
9.6 環境監測法的主要制度
第10章 環境訴訟與環境教育法
10.1 環境民事訴訟
10.2 環境行政訴訟
10.3 環境刑事訴訟
10.4 環境公益訴訟
10.5 環境教育
10.6 環境教育法
第11章 國際環境法
11.1 國際環境問題及國際環境保護
11.2 國際環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11.3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11.4 國際環境法的淵源與主要國際組織
參考文獻
環境法學 節選
《環境法學》: 2.2.1“三同時”制度的概念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創舉,是在總結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被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項重要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這項制度*早規定于1973年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做了進一步規定。此后的一系列環境法律法規也都重申了“三同時”制度。1986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1998年對《辦法》做了修改并新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它對“三同時”制度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2.2.2“三同時”制度的主要內容 在建設項目正式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在環境保護篇章中必須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環境保護篇章經審查批準后,才能納入建設計劃,并投入施工。 .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該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3排污收費制度 2.3.1排污收費制度的概念 排污收費制度又稱征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征收一定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運用經濟手段有效地促進污染治理和新技術的發展,使污染者承擔一定污染防治費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負擔”原則的具體體現。其目的是促進排污者加強環境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環境,治理污染,改善環境。 排污收費制度是在國外先實行的。20世紀70年代,一些國家為了防治環境枵染和生態破壞,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實行了這一制度。例如,聯邦德國在1976年制定了世界上**部《污水收費法》。我國在1978年的《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費制度。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以法律形式確定了這一制度。1982年,國務院在總結22個省、市征收排污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頒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對征收排污費的目的、范圍、標準、費用的管理與使用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這標志著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建立。1984年頒布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凡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標或不超標都要收費。此后,在《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辦法》和《征收超標準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等法規和規章中,對排污費攤入成本問題、排污費的有償使用和管理問題做了補充規定。1996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需按照“排污費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則,提高現行排污收費標準,促進排污單位積極治理污染;要加強排污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對征收的排污費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等。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該《條例》共六章26條,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等做了全面的規定,從而使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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