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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認定與偵查實務精解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0587
- 條形碼:9787510210587 ; 978-7-5102-1058-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職務犯罪認定與偵查實務精解 本書特色
《職務犯罪認定與偵查實務精解》主要內容包括: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決策、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指揮、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協調、職務犯罪案件的境外追逃與追贓、職務犯罪案件的安全防范、職務犯罪偵查取證的基本原則、職務犯罪偵查證明的基本要求、職務犯罪偵查證明的基本問題、職務犯罪證據的合法性審查、職務犯罪電子證據的提取與固定、偵查人員出庭的注意事項等。本書由鄭廣字,王會麗主編。
職務犯罪認定與偵查實務精解 內容簡介
《職務犯罪偵查實務叢書:職務犯罪認定與偵查實務精解(新刑事訴訟法適用)》主要內容包括: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決策、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指揮、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協調、職務犯罪案件的境外追逃與追贓、職務犯罪案件的安全防范、職務犯罪偵查取證的基本原則、職務犯罪偵查證明的基本要求、職務犯罪偵查證明的基本問題、職務犯罪證據的合法性審查、職務犯罪電子證據的提取與固定、偵查人員出庭的注意事項等。
職務犯罪認定與偵查實務精解 目錄
——學習習近平同志在中紀委十八屆二次全會上講話的體會
**章 職務犯罪偵查決策與指揮
**節 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決策
第二節 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指揮
第三節 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協調
第四節 職務犯罪案件的境外追逃與追贓
第五節 職務犯罪案件的安全防范
第二章 職務犯罪偵查取證原則與要求
**節 職務犯罪偵查取證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職務犯罪偵查證明的基本要求
第三節 職務犯罪偵查證明的基本問題
第四節 職務犯罪證據的合法性審查
第五節 職務犯罪電子證據的提取與固定
第六節 偵查人員出庭的注意事項
第三章 貪污賄賂犯罪定罪證據結構
**節 貪污罪證據結構
第二節 挪用公款罪證據結構
第三節 受賄罪證據結構
第四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證據結構
第五節 私分國有資產罪證據結構
第四章 瀆職侵權犯罪定罪證據結構
**節 濫用職權罪證據結構
第二節 玩忽職守罪證據結構
第三節 徇私枉法罪證據結構
第四節 非法拘禁罪證據結構
第五節 刑訊逼供罪證據結構
第五章 職務犯罪案件審訊策略
**節 深度剖析從良知處突破
第二節 擊穿謊言從常識處突破
第三節 打破幻想從精神支柱處突破
第四節 找準共同語言從“知音”處突破
第五節 樹立司法權威從畏懼處突破
第六節 人文關懷從情感處突破
第七節 利用家庭觀念從親情上突破
第八節 小證引大供從證據上突破
第九節 打破利益同盟從薄弱處突破
第十節 利用孤獨困境從錯覺處突破
第六章 職務犯罪偵查機制與措施
**節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用
第二節 協助調查在偵查中的應用
第三節 并案偵查在偵查中的應用
第四節 拘留措施在偵查中的應用
第五節 偵查一體化機制在實踐中的應用
第六節 信息技術在偵查中的應用
第七章 職務犯罪疑難案例分析
**節 土地使用權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楊某某貪污、受賄案
……
第八章 職務犯罪偵查文書制作
職務犯罪認定與偵查實務精解 節選
(一)一般受賄的主觀證據 一般受賄的主觀證據,是指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是以其職務便利為條件,而故意違反有關規定,希望或放任取得本不應當得到的他人財物,并積極追求或允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證據。根據《刑法》第385條第1款的規定,一般受賄的主觀證據應由主觀明知和主觀追求兩部分證據組成。 1.主觀明知證據 主觀明知證據,是指證明行為人在主觀認識上,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具有明知的證據。 (1)利用職務便利的明知證據。即能夠證明行為人明知與對方存在某種職務上的關系,明知對方給予其財物不是正常的親友往來,是由于其職務便利所致,而利用這一便利條件予以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證據。上述明知內容,除行為人供述外,在反映雙方客觀關系的證據和財物給予人、知情人證言中,均能得到證實。 (2)違規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明知證據。即能夠證明行為人明知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是一種違反有關廉政法規、規章行為的證據。這一明知證據,主要體現在對有關法規和規章,行為人或學習過,或引用過,或簽署過,或保存過等,總之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對這些廉政規定具有應當知曉的義務或已經感知,無論其供述是否承認違背廉政規定,都能證實其在主觀上有背職性明知。 (3)對他人謀取利益意圖的明知證據。即能夠證明行為人明知對方給予財物是以其為對方謀取利益為條件的證據。這里,有的在利益謀求上有明確的指向,如承辦具體事項、解決具體問題、給予具體幫助等;有的則表現為利益謀求不明確,或“原則關照”,或“寓意暗示”。但在行為人主觀認識因素上,對方有求于他(無論眼前利益還是長遠利益)是心知肚明的。因此,應通過行為人供述、證人證言及其他相關書證充分反映上述內容。 證明意義 根據《刑法》的規定,一般受賄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犯罪,而故意犯罪在認識因素上,則表現為對法定的行為與結果具備明知。從一般受賄的認識因素來看,主要是上述“三個明知”。首先,行為人對其利用職務便利的明知,是一種前提性明知,即對一般受賄中利用職務便利這一前提條件的明知。行為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職位級別、權力大小雖有區別,但均客觀存在一定的職務便利條件,并與對方也客觀存在著一定的職務上的聯系。 ……
職務犯罪認定與偵查實務精解 作者簡介
鄭廣字,男,河北省檢察官協會常務副會長,二級高級檢察官、全國檢察業務專家。1979年從部隊轉業至檢察機關工作,曾歷任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反瀆局長、反貪局長。從檢三十多年來,長期從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組織指揮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被高檢院授予“十佳反瀆局長”稱號。工作之余,熱心職務犯罪偵查學研究,在省級以上專業報刊發表論文、調研文章200余篇,先后被河北大學、河北經貿大學聘為兼職法學教授,被國家檢察官學院聘為職務犯罪研究所研究員。著有《實用檢察散論》、《職務犯罪定罪證據認定實務》、《反瀆職侵權實務研究》、《反貪偵查實務問題研究》,兩次榮獲“金鼎獎”。 王會麗,女,西南政法大學偵查學專業畢業,清華大學法律碩士學位,自1996年至今在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工作,期間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借調辦案八個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監察局掛職任案件審理室副主任一年,現任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指揮中心副主任,全省檢察業務專家(偵查類),河北政法職業學院法律系客座教授。從事反貪工作近二十年,參辦、督辦、組織協調數十起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有重大影響的貪污賄賂犯罪大要案,具備一定的理論研究能為,多次承擔有關反貪重大調研課題,在國家、省級等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參與編寫《河北省檢察機關反貪要案案例選編》(主編委)、《反貪偵查實務問題研究》(副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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