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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第二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040372014
- 條形碼:9787040372014 ; 978-7-04-037201-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法-(第二版) 本書特色
邵沙平主編的《國際法(第2版)》出版雖不到兩年,但其間國際法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都有相當大的變化,尤其近年來國際社會頻繁發生的涉及國家和地區安全的重大事件,迫切需要國際法研究給予理論和制度上的深入探討。2010年中期,幾個重要的國際公約還將通過成員國外交會議進行修改。為此,本次教材修訂將主要反映國際法領域理論(包括國際法治理論、保護責任理論)和實踐(特別是國際人權法、國際空間法、國際海洋法)的*新發展。
國際法-(第二版) 內容簡介
《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國際法(第2版)》是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也是來自全國著名高校的國際法教授從事多年國際法教學和研究的學術積累和成果總結。《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國際法(第2版)》重點探討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以及國際法的新問題。 《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國際法(第2版)》的主要特色是:在體系內容科學合理的基礎上力求論述簡明;在重點論述國際法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制度的基礎上研究國際法的新問題和新趨勢;注重結合國際法律文件和典型案例進行理論聯系實際的分析;注重結合中國實際,將推動國際法治與中國法治的良性互動聯系起來進行理性思考。為便于學生閱讀及課下復習,《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國際法(第2版)》在每章前安排“導語”引導學生進行該章的學習,在每章后安排“復習思考題”、“必讀法律文件”、“推薦閱讀書目”以及“典型案例”引導學生進行思考和總結。 《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國際法(第2版)》可作為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的教科書,也可供其他專業和對國際法感興趣的社會讀者使用。
國際法-(第二版) 目錄
**節 國際法的性質
第二節 國際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國際法的主體
第四節 國際法的體系
第五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二章 國際法的淵源與編纂
**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二節 國際法的編纂
第三章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節 概述
第二節 《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三節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與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四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國家
**節 概述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國際法上的承認
第四節 國際法上的繼承
第五節 管轄及管轄豁免
第五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節 國籍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庇護和引渡
第四節 難民
第六章 領土法
**節 國家領土的取得
第二節 領土主權
第三節 國家邊界
第四節 南北極地區
第七章 國際法律責任
**節 概述
第二節 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
第三節 國際組織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
第四節 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責任
第五節 國際刑事責任
第八章 條約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 條約的保留
第四節 條約的生效與暫時適用
第五節 條約的遵守、適用與解釋
第六節 條約的無效、終止與停止施行
第九章 國際組織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國際組織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聯合國及其法律制度
第四節 專門性國際組織
第五節 區域性國際組織
第十章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外交機關與外交人員
第三節 外交特權與豁免
第四節 領事關系法
第五節 中國的相關法規
第十一章 海洋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內水
第三節 領海與毗連區
第四節 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與群島水域
第五節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
第六節 公海
第七節 國際海底區域
第八節 中國的相關立法與權益
第十二章 空間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國際航空法的制度
第三節 外層空間法的原則與制度
第四節 外層空間法的新發展
第十三章 國際環境法
**節 概論
第二節 國家的環境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國際環境法的執行與監督
第四節 國際環境損害責任
第五節 國際環境保護的主要領域
第十四章 國際人權法
**節 國際人權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 國際人權法的淵源
第三節 國際人權法的實施
第四節 中國與人權的國際保護
第十五章 武裝沖突法與國際人道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武裝沖突法的一般原則與規則
第三節 國際人道法的一般原則與規則
第四節 武裝沖突與中立
第十六章 國際刑法
**節 國際刑法的基本問題
第二節 國際刑事法庭管轄的罪行
第三節 國際刑事司法組織
第十七章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節 國際爭端的特點與類型
第二節 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方法
第三節 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第四節 國際組織與國際爭端的解決
**版后記
國際法-(第二版) 節選
四、解除行為不法性的情形 (一)解除行為不法性的六種情況 1.同意。如果一國或一國際組織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國際組織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則對于該國或前一國際組織而言,該特定行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但以該行為不逾越該項同意的范圍為限。 2.自衛。國際組織的行為若構成國際法范疇內的合法自衛措施,則在此范圍內,該行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3.反措施。條款第22條第1款規定,如果國際組織不符合其對一國或另一國際組織的國際義務的行為構成反措施,而采取反措施符合國際法規定的實質性和程序性條件,則在此范圍內,該行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第2款規定,國際組織不得對作為其成員的責任國或責任國際組織采取反措施,除非:第1款所指的條件得到滿足,反措施符合該組織的規則,且別無其他適當手段促使該責任國或責任國際組織履行關于停止違法行為和作出賠償的義務。 4.不可抗力。如果國際組織不符合其國際義務的行為起因于不可抗力,即起因于該組織無法控制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或無法預料的事件,以致該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不可能履行義務,該行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但在不可抗力的情況是由援引該情況的組織的行為單獨導致或與其他因素一并導致時,或該組織已承擔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不能解除行為的不法性。 5.危難。按照條款第24條的規定,對于國際組織不符合其國際義務的行為,如果有關行為人在遭遇危難的情況下,除此行為之外別無其他合理方法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監護的其他人的生命,則該行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但如果危難情況是由援引此種情況的組織的行為單獨導致或與其他因素一并導致,或所涉行為可能導致程度相當或更大的風險,則該行為的不法性不能排除。 6.危急情況。原則上,國際組織不得援引危急情況作為理由解除違反其國際義務的行為的不法性,除非該行為是該組織為防止其成員國或整個國際社會的某一基本利益面臨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的唯一手段,而該組織具有保護此利益的職能;且該行為不會嚴重損害該組織承擔的國際義務所涉一國或多國的基本利益,或者整個國際社會的某一基本利益。但是如果有關國際義務排除援引危急情況的可能性,或該組織促成了該危急情況,則不得援引危急情況作為解除不法性的理由。 (二)對強制性規范的遵守 條款第五章“解除行為不法性的情形”在列舉了上述六種情況后,第26條“對強制性規范的遵守”明確指出,對于國際組織不符合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范所產生的義務的任何行為,本章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成為解除其不法性的理由。 本條沿用了關于《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第26條的規定,僅用“國際組織”代替了“國家”一詞。 ……
國際法-(第二版) 作者簡介
邵沙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者(1992),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曾任武漢大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國際刑法研究中心主任。代表性論著有:《國際刑法學》(修訂第二版,2005)、《跨國洗錢的法律控制》(1998)、《國際法》(雙語教材,第二版,主編,2010)、《國際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主編,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國際法專題研究》(主編,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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