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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版權信息
- ISBN:780190107X
- 條形碼:9787801901071 ; 978-7-80190-107-1
- 裝幀:精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內容簡介
反對“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必然認為法律只能管一部分人,不能管另外一部分人。這樣,就必然使一部分人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可以任意破壞民主、踐踏法制。有些人總是喜歡搞一言堂,喜歡獨斷專行,認為別人犯法才算犯法,自己犯法就不算犯法,這哪里還有什么法制?由于中國幾千年來封建主義的流毒,以及林彪、“四人幫”反動思想的影響,在我們的隊伍中,至今還有一部分人存在著特權思想和等級觀念,要徹底清除這種病毒,還是一項長期的戰斗任務。我們不僅要大力宣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而且要在實踐上堅決貫徹執行。一個人不管職位多高,功勞多大,如果犯了罪,都要同普通老百姓一樣地依法懲處,不能有任何特殊。*近,我們的黨組織和司法機關,依法給原來曾是相當高級的領導人以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受到了全國人民的衷心擁護。這一事實充分說明,只要我們真正做到“法不阿貴”,社會主義法制就一定會得到切實加強。
20多年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口號,被強加上“沒有階級觀點”、“資產階級口號”、“讓革命和反革命一律平等”等等罪名,任意加以批判,從而成了政法領域中的一個碰不起、沖不得的禁區。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現在,這一禁區被突破了。五屆人大二次會議根
據全國人民的意愿,已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作為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里。這是人民的勝利,真理的勝利,馬克思主義路線的勝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沒有階級觀點”嗎?否!眾所周知,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只有階級的法律,沒有超階級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一定階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資本主義社會的“在法律前人人平等”,是在“階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主義社會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無產階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種認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沒有階級觀點”的看法,正是把法律當成是超階級的東西的表現。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資產階級口號”嗎?不對!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這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口號。彭真同志在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們全體人民、全體共產黨員和革命干部的口號,是反對任何人搞特權的思想武器。”誠然,這一口號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等級制度的斗爭中,首先提出來的。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等級森嚴,特權合法。封建主義的法律適應著封建地主階級統治的需要,集中地反映了封建等級特權制度,并以明文規定這種等級制度為其顯著特征。封建社會這種等級制度與資本主義的商品經濟的自由買賣、平等交易、自由競爭等原則是相矛盾的,阻礙了資產階級經濟、政治的發展,于是資產階級提出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來反對封建專制制度,所以當時這種口號起到了革命的進步作用。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便以革命勝利成果,明文規定在資產階級法律之中了。但是,在階級社會中,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剝削者與被剝削者、壓迫者與被壓迫者之間,是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平等的。要實現真正的平等,只有徹底消滅階級。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在我國的確立,對于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已經產生并將繼續產生巨大的作用。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提高了人民當家做主的自覺性。1949年光芒萬丈的新中國的誕生,千百萬饑寒交迫的奴錄變成了國家的主人,并且制定出人民自己的法律,這是中國法制史上開天辟地的大事變。在我們國家,人民當家做主,只有分工不同,沒有貴賤之分。因此,新中國的法律也一改幾千年剝削階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的狀況,明確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的一切正當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人民平等地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體現,調動了億萬人民群眾投入建設國家保衛國家的積極性,促進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是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銳利武器。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時指出,無產階級建立自己的政權以后,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己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堅持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有助于從司法上消滅特權。一切犯罪分子,不論名聲多大,地位多高,都難逃無產階級專政的法網。林彪、“四人;幫”在中國為虐十余載,成了橫行于國法之外的新貴族;不就是鉆了法制不健全和法律平等原則遭到破壞的空子嗎?人民從這一痛苦的教訓中深深體會到,社會主義法制的平等原則,如同法制本身一樣,不僅是向敵人進行戰斗的武器,也是保衛自己的護身法寶。它從法律上杜絕了特權者存在的可能性,人民群眾掌握了它,就能變成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強大物質力量。
法律上的平等當然同其他權利一樣,都是以這個事實上的不平等為出發點的。也就是說,它雖然消滅了資產階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概括的階級不平等,但仍然不得不承認由按勞分配所帶來的消費水平的不平等。這個事實上的不平等還必然影響著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的實現程度。例如,同是立法上和執法上的平等權利,由于每個人的具體條件不同,每個人的道德品質和工作能力不同,有的人可以成為人民代表親身參與立法工作,有的則要通過這些代表反映自己的意志,有的人可以擔任國家公職,甚至以公職為職業,大多數人就只能通過這些人來實現執法上的平等權利。這個問題要到社會經濟文化有了極大的發展,每個人都能夠自如地擔任國家公職,而無須由專業人員擔任國家職務的時候,才能*后解決。當前的這種狀況,正是反映了現階段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歷史發展水平。
至于城鄉之間在不同選舉區域當選代表名額上的差異,完全是性質不同的另外一個問題,更不能以此說明立法上的階級不平等原則。這因為,首先在選舉權上,農民和工人同樣是一人一票,完全有著平等權利。其次在被選舉權上,農民是有被選舉權的,并沒有被剝奪或停止行使。至于城鄉居民在當選代表名額有差異,是由于現在我國人口總額中還是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緣故。譬如選舉法的另一項規定,在有人口特少的少數民族居住地區,這些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在人口比例上可以低于其他民族。這項規定,與其說是出于民族不平等的傾向,毋寧說是出于實行民族平等的政策。這說明我國選舉法規定當選代表的不同人口比例,不是階級不平等。況且鄉村人口不完全是農民,市鎮人口不完全是工人。原來的資產階級分子及其他愛國人士差不多都住在城市,他們是與工人同樣參加選舉的,這難道能說,原來的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愛國人士的階級地位高于農民嗎?
劉少奇同志在1954年《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說:“由于現在的各種具體條件,我們在選舉中還必須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必須規定城市和鄉村選舉代表名額的不同人口比例,實行多級選舉制,并且在基層選舉中多數采用舉手表決的方法。我們的選舉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進的,并在條件具備以后就要實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原則性是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靈活性是在具體條件下一定時期內作某些變通或差異,而這種變通或差異將因條件的變化而變化。這不就是實事求是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嗎?
綜上所述,說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義是反對特權,要求民主,是政治上的權利平等,經濟上不受剝削的平等,不是什么別的平等。它通過立法,在法律上規定這種平等原則,通過執法,對人們實現這種平等精神。這種平等只在社會主義社會,有了社會主義法律才能實現,在其他社會、其他法律面前是不能實現的。是在消滅了剝削制度,消滅了剝削階級時才全面實現鷹那時社會上已經沒有對抗階級了,這里無所謂“階級平等”,當然也不存在什么“階級調和論”。這種平等是原則的平等,其因一時一事的具體問題而產生的特殊情況,如因犯法而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并無損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因為法律上是一般地給予了平等權利的,被剝奪政治權利者是因個人的責任而失去了這種權利。
法律適用上的平等,也是一種平等,但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意,而是依法辦事(其實只是依法判決)。依法辦事,本身沒有獨立的意義,沒有什么平等和不平等,僅因所依的法而產生不同的作用。只有法律的內容是平等的,其適用才能夠發揮平等的作用,如果法律的內容是不平等的,其適用只是鞏固不平等。比如法律上規定一部分人享有特權,一部分人無權,或規定同樣犯罪,對不同的人作不同的處理,這種法律的適用,不可能實現人人平等。又如法律上規定男尊女卑,女人有三從四德的戒條,實施這種法律也只能鞏固男女間的不平等。
這里附帶說一句。我們在上次的文章中引用馬克思揭露資產階級學者不反對法律的偏私而幻想有公正判決的蠢事,有的同志說:錯了。現在把這段引文再抄出來,而且引得更全一點,看究竟如何?
馬克思說:“如果認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況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簡直是愚蠢而不切實際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無私的判決還有什么意義呢?法官只能絲毫不茍地表達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五條件地執行它。在這種情況下,公正是判決的形式,但絕不是它的內容。內容早已被法律所規定。如果審判程序只歸結為一種毫無內容的形式,那么這種空洞形式就沒任何獨立的價值了”。
這里馬克思很明確地說,法律的適用(判決)只是形式,是服從于法律的內容的。立法與司法、法律的內容與法律的適用是不會脫節的(在這點上,我們感謝一位同志的指正),但資產階級學者中偏有人不反對法律的偏私而幻想有公正判決的思想脫節。以彼喻此,我們說馬克思的那個揭露,對今天把立法與司法割裂開來,只講司法平等,不講立法平等的看法,也是個很好的批評,不是很公道嗎?有什么錯呢?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有3次正式文件引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1954年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把它作為公民的權利義務的總原則的。1978年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在“發
揚民主,加強法制”與“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中提出來的。1979年的國慶口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與“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并提,反對任何人壟斷法律和真理,要求人人平等地討論法律和真理,平等地服從法律和真理。3次提出,文字上稍有不同,內容完全一致。有的同志以為“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是新提法,從而強調人民與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區別,其實是誤解。10個月以后黨提出的上述國慶口號,不就是糾正了這個誤解嗎?葉劍英同志在國慶30年的講話指出,“必須進一步健全黨的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切實保障全體黨員和全體公民的民主權利,使黨內民主和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這是我國領導人又一次指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確意義。
……
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前言
出版前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討論,不僅對法學領域學術研究的深入開展起了推動作用,而且對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實踐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近年來,報刊上發表了法學界同志有關這方面的不少文章,大家各陳己見,時有交鋒,為我國法學園地增添了興旺景象。通過討論,提出了也逐步解決了一些理論問題,有一些問題則尚待進一步探討。 為對這一問題的深入探討有所推動,本社出版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資料室選編的這部文集(具體擔任編選工作的是蘇尚智、蘇文昭兩同志)。本書收集了自三中全會以來報刊上發表的有關這一問題的文章29篇(編排以發表先后為序)和1篇新作,編成后請劉瀚、吳大英同志撰寫了《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討論的綜述》書末附錄了《關于“法律前人人平等”問題的論文目錄索引》供讀者參考。 法律出版社總編室 1981年5月
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錄
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李步云
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黃維鳴
法不阿貴人人平等黃君達
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海慶
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楊一凡
為什么公民在法律上要一律平等陳為典李淳
必須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吳大英劉瀚
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楊和德
要堅持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王志文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史有勇
再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鄧崇范
怎樣理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崔敏
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蔣碧昆喻特厚孫光才
法律上一個需要明確的提法羅杞明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劉廣明
也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張光博
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幾個問題陳處昌
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龔正言
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潘念之齊乃寬
試論適用法律一律平等袁小凡
“法律平等”的理想·現實·歷史陳昌杭
關于法的階級性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統一唐琮瑤
再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潘念之齊乃寬
論法律面前平等李光燦
也談法律上的平等于雙仁
社會主義法制的平等原則不能割裂程輯雍
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質王宗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獨立張友漁
立法上能人人平等嗎?姜立
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問題的論文
目錄索引
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簡介
蘇尚智,著名法律專家,現在任職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資料室。主要著作有:《政訴訟法知識問答》和《外國政府制度比較》等,參加《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論文集的主要編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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