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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釋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811875
- 條形碼:9787511811875 ; 978-7-5118-1187-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釋義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釋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權威機構組織編寫,法律釋義標準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釋義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釋義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釋義》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和部分參與立法的同志編著。該叢書堅持以準確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為*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釋義中努力做到觀點的權威性和內容解釋的準確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釋義 相關資料
二、關于行政機關調解(一)縣、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規定,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公安機關的調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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