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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21775
- 條形碼:9787509321775 ; 978-7-5093-2177-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l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國務院法制辦、海關總署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海事總署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l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國務院法制辦、海關總署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相關資料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事務擔保,提高通關效率,保障海關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當事人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承諾履行法律義務,海關為當事人辦理海關事務擔保,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海關事務擔保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權責統一的原則。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要求提前放行貨物:(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三)在納稅期限內稅款尚未繳納的;(四)滯報金尚未繳納的;(五)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第五條當事人申請辦理下列特定海關業務的,按照海關規定提供擔保:(一)運輸企業承擔來往內地與港澳公路貨物運輸、承擔海關監管貨物境內公路運輸的;(二)貨物、物品暫時進出境的;(三)貨物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四)租賃貨物進口的;(五)貨物和運輸工具過境的;(六)將海關監管貨物暫時存放在海關監管區外的;(七)將海關監管貨物向金融機構抵押的;(八)為保稅貨物辦理有關海關業務的。當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擔保不符合規定的,海關不予辦理前款所列特定海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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