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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60周年重要林業文獻選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2068643
- 條形碼:9787802068643 ; 978-7-80206-864-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中國成立60周年重要林業文獻選編 本書特色
《新中國成立60周年重要林業文獻選編》由光明日報出版社出版。
新中國成立60周年重要林業文獻選編 內容簡介
為充分展示60年來林業改革與發展的光輝歷程和巨大成就,發揮這一時期珍貴歷史資料的重要價值,國家林業局特組織編輯了《新中國成立60周年重要林業文獻選編》,以此作為向新中國成立60周年的獻禮,并為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推動科學發展提供有益的借鑒。
新中國成立60周年重要林業文獻選編 目錄
中共中央關于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 (1961年6月26日 中發[61]451號)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大力開展植樹造林的指示(1980年3月5日)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1981年3月8日 中發[1981]12號)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指示(1982年10月20日 中發[1982]45號)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扎實地開展綠化祖國運動的指示(1984年3月1日 中發[1984]3號)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2003年6月25日 中發[2003]9號)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2008年6月8日 中發[2008]10號)
國務院關于節約木材的指示(1962年4月15日 國經周字63號)
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總局關于在“三北”風沙危害和水土流失重點地區建設大型防護林的規劃(1978年8月20日 國發[1978年]244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2000年9月10日 國發[2000]24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2002年4月11日 國發[2002]10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防沙治沙工作的決定(2005年9月8日 國發[2005]29號)
國務院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2007年8月9日國發[2007]2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5日 國辦發[2004]50號)
新中國成立60周年重要林業文獻選編 節選
《新中國成立60周年重要林業文獻選編》主要內容簡介:新中國成立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一直十分重視林業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強林業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在世界上創造了森林資源增長*快的驕人業績。
新中國成立60周年重要林業文獻選編 相關資料
插圖:(一)天然的森林資源,和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經劃歸國有的山林,仍然歸國家所有。高級合作社時期,劃歸合作社、生產隊集體所有的山林和社員個人所有的山林,應該仍然歸生產大隊、生產隊集體所有和社員個人所有。除此以外,人民公社化以來和今后新造的各種林木,都必須堅持“誰種誰有”的原則,國造國有,社造社有,隊造隊有,社員個人種植的零星樹木,歸社員個人所有。林木是多年生的作物,林木的收益是長期勞動成果的積累,所以,林木的所有權必須長期固定下來,劃清山界,樹立標記,不再變動。經濟林從種植到老死,用材林從種植到成材采伐,所有權都不再變動。(二)原來劃歸國有的山林當中,有些分散小片的,國家不便專設機構經營,歸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經營,對于山林的保護和發展更為有利的,可以劃歸附近的社、隊所有,或者包給它們經營。原來劃歸鄉公有的山林,可以分給生產大隊所有,可以歸幾個大隊共有,也可以歸公社所有。原來劃歸自然村所有的防洪林、防風林、風景林、柴草山等,可以根據歷史習慣,仍然歸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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