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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紀新聞傳播學系列教材;“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124131
- 條形碼:9787300124131 ; 978-7-300-12413-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紀新聞傳播學系列教材;“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本書特色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3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新聞傳播學系列教材之一。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紀新聞傳播學系列教材;“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目錄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紀新聞傳播學系列教材;“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節選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3版)》自**版問世以來,即成為新聞傳播法教學的權威教材。此次修訂,在第二版確定的基本框架和論點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法制建設和新聞傳播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家新的法規政策精神,增補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刪除了某些失效的規定,替換了一些陳舊的個案,比較準確和全面地反映了我國傳播法制的發展現狀,不啻為新聞專業師生和新聞工作者的有益參考。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紀新聞傳播學系列教材;“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相關資料
插圖:自審,就是新聞出版單位和提供信息的單位,對擬公開出版、報道的信息,根據有關保密規定自己進行審查。從新聞單位角度說,自審也就是自己按照保密規定來判斷有關新聞是否屬于或含有國家秘密,是否適宜發表,這是新聞單位編輯責任制的延伸。責任和權利是同一事物的兩面。新聞單位既然被賦予自審的責任,也就意味著它擁有自己決定新聞是發表還是不發表的權利。而如果它在行使權利的時候沒有很好履行保密審查的責任,致使泄露國家秘密,它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送審,就是對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交有關主管部門或其上級機關、單位審定。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指定有權代表本機關、單位的審稿機構和審稿人,負責對送審稿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進行審定。對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內容,應當報請上級有關機關、單位審定;涉及其他單位工作中國家秘密的,應當負責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有關機關、單位審定送審的稿件時,應當滿足新聞單位提出的審定時限的要求,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在所要求的時限內完成審定的,應當及時向送審稿件的新聞單位說明,共同商量解決辦法。從對新聞媒介泄密的分析看,記者寫稿泄密和業務部門干部寫稿泄密都是屬于未經主管部門審核所致,占了泄密總數的90%。新聞單位不是專門的保密工作部門,掌握情況有限,在自己不能確認有關新聞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時,請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審定,可以有效防止泄密。由此可見,自審和送審相結合的制度實際上是新聞傳播活動中的預防制同追懲制相結合在保密制度中的運用。自審和送審相結合的制度同新聞檢查制度的不同之處在于,它不是全面對新聞進行事先的審查,而是首先要求自審,在經過自審不能確認是否涉密時,方才實行送審。第二,通過內部途徑反映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據“規定”第八條,新聞單位及其采編人員需向有關部門反映或通報的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應當通過內部途徑進行,并對反映或通報的信息按照規定作出國家秘密的標志。這也就是新聞單位編印“內部參考”的制度。第三,采訪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的批準制度。據“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被采訪單位、被采訪人向新聞單位提供有關信息時,對其中確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事先經過批準,并向采編人員申明。新聞單位對被采訪單位、被采訪人申明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不得公開報道。對涉及國家秘密但確需報道的信息,新聞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單位建議解密或者采取刪節、改編、隱去等保密措施,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定。新聞單位采訪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或其他活動,應經主辦單位批準。主辦單位應當驗明采訪人員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內容不得報道,并對新聞進行審定。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紀新聞傳播學系列教材;“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作者簡介
魏永征,本名魏庸徵,浙江寧波人,復旦大學新聞系畢業。1988-1998年任上!缎侣動浾摺冯s志主編,F為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博士生指導教授、香港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系教授、上海社會科學院碩士生指導教授。主要學術著作有《被告席上的記者——新聞侵權論》(1994)、《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1999)以及主編《影視法導論》(20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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