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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7510202698
- 條形碼:9787510202698 ; 978-7-5102-0269-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強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 本書特色
《強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是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
強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 內容簡介
《強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內容簡介:2009年6月,中國檢察官協會在江蘇省江陰市召開了“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與立法完善研討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滕煒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熊秋紅研究員等專家學者,*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以及部分省市院的副檢察長、部分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和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優秀論文作者代表等出席了會議。會議圍繞強制措施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與立法完善、強制措施與人權保障等議題進行了深入而熱烈的討論。本次研討會共收到論文118篇,我們從中選擇了38篇優秀論文編輯出版,以饗讀者。
強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 目錄
強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 節選
《強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內容簡介:2009年6月,中國檢察官協會在江蘇省江陰市召開了“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與立法完善研討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滕煒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熊秋紅研究員等專家學者,*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以及部分省市院的副檢察長、部分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和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優秀論文作者代表等出席了會議。會議圍繞強制措施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與立法完善、強制措施與人權保障等議題進行了深入而熱烈的討論。本次研討會共收到論文118篇,我們從中選擇了38篇優秀論文編輯出版,以饗讀者。
強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 相關資料
插圖:3.監督手段乏力。現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監督手段遠遠不能適應法律監督的需要,導致檢察機關并不具備作為法律監督者的權威地位。例如檢察機關在發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違法時,通常向公安機關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或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不管是口頭糾正意見還是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都缺乏一定的法律強制性和執行力,在實踐中難以發揮監督作用,因為法律既沒有規定被監督機關必須根據人民檢察院發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書的要求糾正違法行為,也沒有規定被監督機關不糾正違法行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因此即使公安機關不予置理,檢察機關也無可奈何,這顯然不利于偵查監督部門的監督關口前移。二、完善對強制措施的監督制約機制的建議與構思加強強制措施的適用、審批和監督,必須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讓檢察機關的監督貫徹強制措施的適用、變更、解除的始終,從而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1.將偵查措施決定權納入偵查監督權限范圍內。當前,檢察機關僅擁有完整的批準逮捕權;公安機關則自行行使拘留、搜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與強制傳喚決定權;檢察機關僅在事后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進行監督。如果將偵查措施決定權納入偵查監督權限范圍內,則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措施決定權,除現行法律規定的批準逮捕決定權外,逐步將現行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的除先行刑事拘留以外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傳等強制措施決定權交給檢察機關行使;從而實現偵查監督權由現行的事后監督向事前監督與事后監督相結合,不斷提高案件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障水平,實現司法公正。2.公安機關除特殊情況外,僅擁有偵查措施執行權,不再擁有偵查措施決定權。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擁有先行刑事拘留權,在其他正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執行偵查措施之前獲取檢察機關的批準令狀。檢察機關可通過行使偵查措施決定權,來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指揮與引導,幫助公安機關明確證據搜集重點,監督公安機關依法立案、依法采取各種偵查措施,查清包括職務犯罪在內的各種犯罪事實。3.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合理的申訴救濟途徑。即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為檢察機關審批的強制措施決定不適當時,可以向法院申訴復查,從而引起法院對批捕決定的審查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最后裁決。這樣,既使當事人對不當適用強制措施有了適當的救濟途徑,又可對檢察機關行使強制措施決定權形成良性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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