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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全書-第八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17730
- 條形碼:9787509317730 ; 978-7-5093-1773-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全書-第八版 內容簡介
一、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含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務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規。隨著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國家在不斷制定新法的同時,也對原法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特別是在2001年底、2002年初,為了適應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國家對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制定、修改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規。
二、本書是在國家對建國以來所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清理的基礎上編輯而成的,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現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規,共847件,其中,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264件,行政法規583件,截止時間為2002年6月20日。
三、本書是根據讀者的要求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編輯的,與目前國內現有的法律法規出版物相比,具有容量大、收錄全、編排新、實用方便等特點,適合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廣大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師生,學習、貫徹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
四、本書收錄的法律、行政法規按照法律部門分為:憲法類、民法商法類、行政法類、經濟法類、社會法類、刑法類、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類共七大類。同時,為了方便讀者查閱,本書采取了以下編排方式:(1)在大類中又細分了中類和小類;(2)在書后增加了字母索引,字母索引選取法律、行政法規名稱中主干詞的**個字的漢語拼音中的**個字母,按照a、b、c、d……順序排列;(3)收錄經過修正、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文本,修正、修改情況在文本題注中予以詳細說明,有關的修正案、修改決定不予收錄;(4)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刑法以前,部分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鐵路法等)援引的刑法條文,仍為刑法修訂前的條文,請使用時注意。
五、本書編輯時,一些新修訂的法律的實施條例尚未完成修訂,內容有與新修訂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請在使用時注意。
法律法規全書-第八版 目錄
一、憲法類
二、民法商法類
三、行政法類四
四、經濟法類
五、社會法類
六、刑法類
七、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類
法律法規全書-第八版 節選
《法律法規全書(第8版)》內容簡介: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含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務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規。隨著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國家在不斷制定新法的同時,也對原法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特別是在2001年底、2002年初,為了適應我國加入w'ro的需要,國家對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制定、修改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規。《法律法規全書(第8版)》是在國家對建國以來所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清理的基礎上編輯而成的,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現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規,共847件,其中,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264件,行政法規583件,截止時間為2002年6月20日。《法律法規全書(第8版)》是根據讀者的要求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編輯的,與目前國內現有的法律法規出版物相比,具有容量大、收錄全、編排新、實用方便等特點,適合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廣大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師生,學習、貫徹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法律法規全書(第8版)》收錄的法律、行政法規按照法律部門分為:憲法類、民法商法類、行政法類、經濟法類、社會法類、刑法類、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類共七大類。同時,為了方便讀者查閱,《法律法規全書(第8版)》采取了以下編排方式:(1)在大類中又細分了中類和小類;(2)在書后增加了字母索引,字母索引選取法律、行政法規名稱中主干詞的**個字的漢語拼音中的**個字母,按照A、B、C、D……順序排列;(3)收錄經過修正、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文本,修正、修改情況在文本題注中予以詳細說明,有關的修正案、修改決定不予收錄;(4)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刑法以前,部分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鐵路法等)援引的刑法條文,仍為刑法修訂前的條文,請使用時注意。《法律法規全書(第8版)》編輯時,一些新修訂的法律的實施條例尚未完成修訂,內容有與新修訂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請在使用時注意。
法律法規全書-第八版 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條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托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第五章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杏第二十八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備案、審查和撤銷,依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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