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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單證處理技巧-(第三次修訂本)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1655165
- 條形碼:9787801655165 ; 978-7-80165-516-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外貿單證處理技巧-(第三次修訂本) 本書特色
●外貿業務報價
●交易盈虧核算
●函電磋商與簽約
●票據風險與防范
制單、審單與走單
信用證風險與防范
貿易結算與融資
單據繕制與管理
外貿單證處理技巧-(第三次修訂本) 節選
bsp; 議題四 信用證的通知與保兌
開證行通知開立信用證,除個別特殊情況下,將信用證徑寄受益人或由
申請人帶往出口地外,絕大多數情況廠都要經開證行在受益人所在地的代
理行——通知行通知信用證。
通知行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辨別信用證真偽,審查開證行的資信及政治背景
通知行通過核驗印押來確定L/C的表面真實性。開證行與通知行間往
往是總、分行或代理行的關系,相互間業務往來和金融服務如以信函方式處
理,須有有權人簽字加以證實,如以電報、電傳或SWIFT方式處理,則以密
押證實其真偽,因此雙方互換有簽字樣本和密押。所謂密押(TEST KEY):
是兩家銀行事先約定的專用押碼,由代表月份、日期、金額、貨幣、次數等一
系列數字加總組合而成,屬機密性極強的數字,一般由可靠人員經管。密押
可經雙方約定共同使用,也可由雙方銀行互換密押,各自使用自己的密押。
許多銀行為確保安全,數年后更換一次密押。印鑒(SIGNATURE)又稱手
簽,代理銀行間往往互留有不同權力等級的有權人的簽字樣本(BOOKLET
OF AUTHORIZED SIGNATURES),當文件上的簽字與簽字樣本相符即可
判定文件的真實性。
通知行經核驗,若印鑒或簽字相符,密押正確,可分別在信用證上加蓋
“印符”、“押符,,戳記,并由核驗人員簽名或蓋印。若通知行與開證行無代理
關系,可通過當地與開證行有代理關系的銀行核驗印、押,或將不能核實該
證表面真實性的事實通知受益人和開證行;若印、押不符,通知行應立即電
詢開證行要求立即回電澄清或更正,信用證正本可在收到回復后再通知,也
可先通知供受益人參考和備貨,但須注明:“印/押待核(或有誤),請在出運
前洽妥。”
通知行應利用其業務往來記錄,向受益人提供有關開證行的資信情況。
遇開證行資信不佳或資力有限,影響安全收匯的情形,可告之受益人采取下
列措施:(1)洽開證行或提請客戶另請資信好的銀行開證或要求開證行加具
保兌,以防出現信用證的欺詐行為。(2)由償付行確認償付。(3)要求加列
電索條款。(4)盡可能要求“允許分批”,通過分批出運、分批收匯,以分散
風險。
常見的信用證欺詐行為
(一)虛假信用證。買賣雙方相互勾結,虛構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簽訂高
價購銷合同,騙取銀行開立信用證,然后雙方偽造全套單據,通過議付詐騙
銀行資金,待銀行發覺,詐騙者已攜款而逃或宣告破產,即使銀行擁有物權,
因貨價高估,根本抵不上銀行付出的款項。
資料:據1990年8月國際海事局一份關于遠東地區有組織的海事犯罪
的特別報告,在印尼發生了許多銷售根本不存在的貨物的單證欺詐案件。
案件中,印尼供貨商邀請購買商的代理人到印尼參觀了放在倉庫里所謂備
妥待運的貨物,并以“回避印尼的強制配額限制”為由,要求購買商開立以日
本×××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交易中,供貨方未曾出示貨物所有權的
證明,存放貨物的倉庫多設于邊遠地區,卷入欺詐的日本公司多為近一兩年
具有良好的貿易記錄的一些小公司,被當地銀行認為是值得信賴的。信用
證開出后,供貨人立即交付全套完整單據給日本受益人銀行議付,待錢轉到
該日本公司的銀行賬號,信用證項下的貨款立即被提現,印尼供貨商隨之溜
之大吉。
(二)假冒信用證。即以根本不存在的銀行的名義開立信用證或冒用其
他銀行名義開證。它包括兩種情形:
1.受益人利用電傳等手段冒用某銀行或其國外分支行代理處的名義開
證。這一類信用證往往缺少印押或印押不符。
2.團伙犯罪。即所謂的受益人以虛假名稱注冊公司、開設銀行賬戶,用
同為一伙的買方偽造的信用證來制單、議付,騙取銀行的款項。買方涂改過
期失效的L/C,經變更原證金額、裝船期、受益人名稱等事項后,將偽造的
L/C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議付銀行未經仔細審核輕易議付,則容易上當
受騙,且得不到開證行的償付。
(三)開證行資信不良。近年來,國外一些不法商人或詐騙團伙串通某
些經營作風不良、瀕臨破產倒閉、甚至在《年鑒》上找不到的小銀行開出各式
金額巨大的信用證,用以騙取出口商的貨物或銀行融資。遇這些開證行到
期無法履行或故意不履行付款責任的情形,出口商必錢貨兩空。
二、審核信用證
主要審核內容包括(1)有無不符合國家政策的歧視性文句,是否會造成
不良的政治影響。如:L/C中規定FROM CHINESE PORT TO H.K,香港
屬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而證中將二者并列,這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屬原則性
錯誤,應提出修改。如果開證行是通知行不便與之交涉的,可要求受益人洽
開證申請人將原證作廢再通過另一家與通知行有關系的銀行開證。(2)對
簽訂《貿易協定》國的來證,審核證中開證行、幣別、記賬方法是否與協定規
定相符。(3)審核索匯路線、方法、對象是否妥當,收匯是否安全,盡可能拉
直收匯路線,通過賬戶行或碰頭行索匯,防增加中轉環節,避免迂回曲折和
差錯損失,以保證安全及時收匯,縮短收匯時間。(4)對受益人須辦理打包
放款的L/C,或應受益人委托,可對L/C的主要條款加以審核,如存在疑問
或錯誤,應立即與開證行聯系,如發現陷阱條款,應提請受益人注意,由其決
定是否需洽申請人修改信用證。
如L/C由開證行或開證人徑寄受益人,受益人應將來證交當地有關銀
行核對印押、審查資信,經銀行認可后方可使用。
三、通知信用證
通知行審核信用證后,即可繕制信用證通知書(ADVICE OF CREDIT)
(見式樣4.4一lA),通知書格式多樣,一般采用一式多聯的套打格式,一聯連
同信用證正本寄予受益人,由受益人簽收回單(見式樣4.4一lB),一聯連同信
用證副本留底,還有一聯寄開證行作為確認收妥回單。對寄遞過程中的殘
缺或其他錯誤,通知行不負責任。
對簡電信用證,通知行多在通知書上表明此系簡電預先通知(THIS IS
A PRELIMINARY ADVICE OF BRIEF CABLE),待收到郵寄正本后,在
信用證正本上加蓋橡皮戳,證明該證支用時須同時與簡電通知書一并提交
銀行。
對全電信用證,如果仍收到郵寄證實書,通知行無義務與全電電文核
對,只是將郵寄證實書轉交受益人,并批注:“此為××××年××月××日
××號詳電信用證通知書的郵寄證實書,僅供參考,單獨使用無效。”如果證
實書與原電文相抵觸,通知行不能以證實書為正確正本,而應照會開證行,
經其確認修改后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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