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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經營法律指導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04327
- 條形碼:9787509304327 ; 978-7-5093-0432-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旅游經營法律指導 節選
部分案 例
(一)醉酒房客摔下樓,
農家樂被判賠償
2006年3月23日,重慶市的周某和朋友一同前往郊區的圣
燈山玩耍。當天晚上,大家興致很高,周某就和朋友多喝r幾
杯,后來醉得連路都不能走。兩個朋友把他背到事前聯系好的一
家農家樂,住進204房間。大約10分鐘左右,周某從房間的窗
戶摔下樓,當即昏迷。后巴南區人民醫院、大坪三院先后對其診
斷為重型顱腦損傷。
周某的家人雖然花了lO萬元用于搶救治療,但直到2006年
11月6日此案開庭時,周某都沒有醒來。當地司法鑒定所對其
鑒定為:特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致植物狀態、一級傷殘、一級護
理依賴。
周的父親遂代兒子起訴。他認為,這家農家樂房間太窄、床
離窗戶太近,導致兒子摔傷,農家樂應有80%的責任。按比例
計算后,*終提出了近50萬元的索賠金額。
該農家樂的經營者杜某卻覺得很冤枉。他在庭上辯稱,事發
時,自己的農家樂正在裝修,還沒有營業,他根本不同意入住,
是傷者的朋友強行人住的。而且,他們人住后,兩個朋友一直在
照顧周某。此外,雖然這只是一家農家樂,但房屋符合建筑設計
標準,證照也齊全,他并不存在任何過錯。
法院認為,杜某應對在其經營場所內住宿的顧客負有合理限
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該合理限度范圍指應當注意到、力所
能及,既包括營業設施本身的安全標準,也包括服務過程中及時
消除一些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杜某的農家樂服務設施沒有瑕
疵,但杜某接受醉酒的周某人住后,沒有對門窗采取關閉固定等
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周某摔傷,應擔責20%。周某應當知道自
己危險行為的后果,應該對自己受到的傷害承擔主要責任。為
此,法院一審判決農家樂的經營者杜某賠償周某5萬余元。
(二)小童命喪釣魚池,
山莊管理疏忽遭賠
2005年6月18日,重慶市民張某某、陳某帶兒子小軍到該
市某某山莊赴朋友的宴會。午飯后,張某某回自己車上休息;陳
某則被朋友拉去打麻將。未成年的兒子小軍獨自一人在山莊壩子
閑玩。當天下午3時30分左右,張某某夫婦及其朋友突然發現
小軍不見了,四處尋找,后在山莊釣魚池中發現兒子,馬上送往
市二院搶救,但終不治身亡。張某某夫婦認為休閑山莊未盡管理
責任,在兒子出事的釣魚池旁既無防護措施,也沒警示標志。張
某某夫婦將山莊告上法庭,向山莊經營者索賠20多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山莊的經營者未加強釣魚池安全管理,應
承擔一定賠償;但小軍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主要責
任。一審判決山莊經營者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5.7萬余元,
另給付精神撫慰金3000元。
(三)游客意外死亡,
旅行社被判賠償
2006年7月7日,張某某參加河南省某旅行社組織的盧氏縣
某大峽谷旅游。結束當晚的集體活動后,張某某與其他游客到景
區飯店吃飯、飲酒。凌晨,不勝酒力的張某某返回旅行社安排的
住處——景區一所農家樂賓館。回到賓館后,張某某又到二樓其
他游客的房間玩,并且晚上留宿在那里。早晨,農家樂賓館的老
板發現,張某某倒在賓館大門外斜坡臺階上,眾人隨后把張某某
送往醫院搶救,但是張某某在途中死亡。
意外發生以后,張某某家人將旅行社起訴至當地法院,要求
承擔賠償責任。
據法院調查,農家樂賓館二樓走廊直接通到大門門樓頂部,
頂部只有一面圍墻,另外三面無任何防護措施,存在一定安全隱
患。法院認為,張某某在該賓館住宿期間從高處墜落死亡,對
此,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
力人,在深夜酒后離開旅行社安排的宿舍外出,對傷亡后果亦應
承擔相應責任。
2007年1月1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旅行社賠償張某某
的家屬各項費用共計61447.16元。而旅行社支付張某某的家屬2
萬元后停止付款。5月29日,張某某的家屬向法院申請執行。
2007年7月23日上午,法院將執行款交給了張某某的家屬,意
外死亡游客的家屬終于得到了全部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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