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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1807373
- 條形碼:9787801807373 ; 978-7-80180-737-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 本書特色
消費金融的興起是我國金融市場近年來的發展中
*具活力的部分,伴隨著個人信用交易的迅速普及,
消費金融糾紛也大量涌現。本書對我國目前四個主要
的消費金融領域一一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信
用卡貸款、助學貸款中的法律糾紛進行實證分析,
建立了200個案件的樣本庫, 比較全面地揭示了消費
金融領域存在的主要法律爭議點, 并進行了比較詳細
的法理分析。 同時, 對我國與消費金融相關的法律
制度和司法規則的完善提出指導性建議。
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 內容簡介
《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對我國目前四個主要的消費金融領域一一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助學貸款中的法律糾紛進行實證分析,建立了200個案件的樣本庫,比較全面地揭示了消費金融領域存在的主要法律爭議點,并進行了比較詳細的法理分析,同時。對我國與消費金融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規則的完善提出指導性建議。
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 目錄
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 節選
nbsp; 言
消費金融可以說是我國金融市場近年來的發展中*具活力
的一個組成部分。從信用卡的使用,到個人貸款購車、購房,
甚至貸款上學,普通民眾逐漸獲得對金融資源的使用,迅速改
善、提升了個人或家庭的生活空間,也作為日益擴大的內需動
力刺激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
另一方面,伴隨著個人信用交易的迅速普及,我國消費金
融領域下的糾紛也大量增加,提出了諸多新的法律問題,顯示
出消費者利益保護與防范金融風險的迅速積聚同樣緊迫。本質
上,消費金融交易是買賣合同與信貸合同的有機結合。與傳統
的買賣合同相比,消費金融交易體現為信用授予下標的物交付
與付款義務在時間上割裂,由此產生兩個層面上的一系列問
題:在授信者一方,消費信用交易蘊含著遲延收款下的信用風
險,需要一系列新型債權擔保制度來保證授信者的足額收款權
利,分期付款買賣、所有權保留、保證保險制度等都屬于此
類。在消費者一方,買賣合同與信貸合同的分離導致消費者無
法用付款行為來約束銷售商的瑕疵擔保義務,同時也難以抵制
信用推銷下的沖動消費誘惑。因此需要一系列保護消費者利益
的制度,如合同形式的要求、交易條件明示、突破合同相對性
原則的消費者抗辮權行使等等。
與國外消費金融業務自然發展的路徑不同,我國近年來消
費金融的興起相當程度上來自于銀行業在入世下的業務創新壓
力以及監管者的大力推動,有關的法律規范主要來自金融監管
部門,強調對信貸風險的適度控制。不過,金融監管由于自身
的特點難以介入交易的微觀層面,直接調整交易當事人之間的
權利義務。另一方面,作為消費金融交易基礎的民商法框架具
有相對的穩定性,尚未對消費金融這一類新型交易形態提出的
問題給予及時回應。這一切導致消費金融的微觀法律制度嚴重
滯后,成為制約消費金融市場發展的制度障礙。因此,對消費
金融的法律結構進行系統的分析,提煉消費金融交易特有的法
律問題,確立相對明確、合理的糾紛解決規則,是一項緊迫的
工作。畢竟,交易基礎法律框架的完善,對于我國消費金融的
健康發展、金融市場的穩定和消費者權利的保護都有積極的
意義。
作為北京大學ACOM金融信息化研究中心“中國消費金
融與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研究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和我.
的幾位研究生承接了《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課題,在
半年多的時間里對我國目前消費金融的四個主要領域——房屋
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信用卡融資、助學金貸款——進行
了調研,收集了200多個消費金融案例以及十余個合同范本建
· 立樣本庫,統計歸納出目前實踐中消費金融案件爭議的主要
法律問題,并在此基礎上觀察構成消費金融交易的基干,但
為我國法律缺失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基本法律制度,梳理相
關的學理爭議,以便從銀行信用風險控制與消費者利益保護
的不同視角探討確立、完善相關法律規則的可行性。
在調研過程中,筆者深感消費金融的法律問題涉獵甚廣,
非單一部門法所能囊括。我們的調研和統計分析未必得出了*
合理的結論,它更可能是為有興趣者在該領域下的進一步研究
提供了一些基本的素材。很幸運得到了國際著名金融法學者、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院James L walsh杰出教員及金融法教
授約瑟夫.諾頓先生的指點,北京大學ACOM金融信息化研
究中心提供了充分的研究支持,在此一并致謝。當然,錯誤和
疏漏在所難免,誠盼讀者的批評和指教。
劉燕
2007年6月于燕園
一、保證保險若干爭議問題研究
1.保證保險的性質與法律適用
所謂保證保險,是指債務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如果
債務人不能向其債權人履行債務,則保險人就向債權人承擔保
險責任的保險形式。關于保證保險的性質,一直有“擔保說”
和“保險說”的爭論。
“擔保說”認為,保證保險是一種采取保險形式的擔保手
段,因此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證責任。在保證保險法律關系
中,投保人實際上就是主債務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債權
人,保險人則是保證人。擔保說認為保證保險不是保險而是保
證的理由主要在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存在保險利
益,即“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
行,而此債務的履行對借款合同的債權人有利,對借款合同的
債務人不利。可見,在現實中的保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自己
對于保險標的并不具有保險利益,與保險法第十二條關于投保
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顯然不合。”①第二,
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與保險法原理不合。按照保險法原
理,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的、偶然發生的危險,換
言之保險事故之是否發生應不受保險合同當事人主觀方面的影
響。但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債務的
行為,此保險事故之是否發生,取決于投保人自己的主觀意
愿。如果投保人履行債務,保險事故就不發生;反之,投保人
不履行債務,保險事故就發生。而投保人不履行債務,除遭遇
死亡、喪失勞動能力、陷于破產等特殊情形外,均屬于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債務。可見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與保險法原
理不合。①基于上述兩點理由,有學者認為保證保險并不是本
來意義上的保險,而是借用保險合同的形式,實現擔保債務履
行的目的,是采取保險形式的一種擔保手段。
“保險說”則認為保證保險雖然與傳統的保險形式有所不
同,但就其實質功能來說,仍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形式。保險說
的理由主要有:**,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律法規
經營的一個保險產品,而不是任何經濟實體均可簽定的擔保合
同;第二,保證保險法律關系的架構、當事人及關系人的法律
地位與保證擔保合同完全不同。第三,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權
利義務的內核不同,是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的根本區
別所在。首先,從權利義務的來源看,銀行之所以享有索賠
權,是因為它被投保人在保險單中指定為被保險人,根據
《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享有索賠權;而保
險公司的責任來源也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具
體體現在保險條款中。其次,從責任范圍和承擔責任的方式
看,在保證擔保合同中,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依附于主合同,除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外,保證人的責任是全面的
和無條件的;而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責任范圍是可以
自由限定的,它獨立于基礎合同,可以有更嚴格的限制條件。
再次,從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權利義務的內容看,保證擔保合
同的債權人的權利是絕對的,不附任何條件和任何義務,保證
人的保證責任基本也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但在保證保險合同
中,銀行作為被保險人,是否能夠獲得保險賠償受如下因素的
制約:(1)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否享有保險利益;
(2)投保人在投保時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3)被保險
人是否盡到了盡力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4)是否屬于
保險責任范圍或責任免除的范圍。這一點是保證擔保與保證保
險的根本區別所在。在不同性質的合同中保險人享有的抗辯權
不同。第四,在保證擔保,尤其是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合同中,
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是極其有限的;而保證保險合同作為財產
保險合同的一種,既適用《保險法》的一般規定,也適用財
產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因此保險人依法享有較廣泛的抗辯
權。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人的抗辯權主要表現在:(1)
基礎合同的變更或履行瑕疵使保險風險加大或變更保險標的,
未取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因為改變了保險承保的基礎和條
件)保險人不承擔責任;(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
益,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保險人沒有過錯,保險人不承擔責
任;保險標的消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3)投保人不履行
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依法解除保險合同并對合同解除前
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4)被保險人不盡維
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不盡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不盡
力防止損失擴大及不盡保險合同約定義務,保險人可以進行減
責或免責的抗辯;(5)保險合同責任免除約定的抗辯;(6)
被保險人義務及損失舉證責任的抗辯。①
保險說往往強調該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是保險公司,雙方
簽訂的合同在名稱上是保險條款。但保險說無法解決保證保險
兩個從根本上違法保險法原理的地方:一是投保人的保險利
益,二是保險風險的客觀性。下面將對這兩點予以分析。
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 作者簡介
p> 劉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關注法律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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