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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2175990
- 條形碼:9787802175990 ; 978-7-80217-599-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 本書特色
新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叢書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
新民事訴訟法修改與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
新民事訴訟法案例評析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上下)
唐德華,男,中國民法典專家起草小組成員,全
國政協委員,*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中國法學會訴
訟法學會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國家法官學
院、湖南大學、海南大學等兼職教授。
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歷任*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
其間,曾任大連市委副書記。
出版《民商審判文集二》、《民法教程二》、《民事訴
訟法教程二》、《民事訴訟法立法與適用二》、《合同法及
司法解釋實務叢書二》等民商法著作數十種,發表文章
200余篇。
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 節選
前言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意味著立法機關對施行
了16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出臺修改決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擊“申
訴難”、“執行難”兩大司法頑疾。
民事訴訟法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
1991年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該法的施行
對于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
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
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都起到了
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組織
形式、利益關系日趨多樣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民事糾紛
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
的矛盾和難題,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
的需要,有必要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今年
的立法計劃。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湖南團江必新等30名代
表提出《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以解決“執行難”“申訴難”的議案》,
并提出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議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
作委員會以該議案為基礎,吸收其他代表有關議案的意見,并考慮
專家的建議,會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高人民法院、*高
人民檢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07年6月以來,十屆全國人
大常委會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進行了3次審議。本次修改民事訴訟法集中對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
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作出修改。
為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問題,修改決定進一步將再審事由具
體化,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
形,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切實
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為了避免由原審人民法院自己糾錯較
為困難,當事人不信任原審人民法院會公正處理再審申請的問題,修
改決定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同時明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及時裁定再
審或裁定駁回申請。此次修改還完善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將
抗訴事由從現行法律規定的4項情形進一步具體化為5項情形,并明
確規定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修改決
定針對特殊情形適當延長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規定當事人申請
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而2年后據以
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
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
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這樣更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為解決“執行難”問題,修改決定對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義務
的處罰增加了部分條款,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
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
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
定的其他措施。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債務,是造成“執
行難”的原因之一。修改決定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
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
行措施。修改決定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
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
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
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設立執行機構。從實際工作考慮,*高人民法
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也需要設立執行機構,對執行工作予以指導和管
理。據此,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針
對實際工作中異地執行面臨的困難,修改決定還規定:“發生法律效
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
審人民法院或者與**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
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
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為了幫助廣大讀者了解新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內容,我社約請*
高人民法院及有關院校、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專家、學者共同編
寫了《新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叢書》。
本套叢書以新民事訴訟法和現行有效的其他法律及其配套行政
法規、司法解釋等為基礎,依法律條文的順序,全面反映新民事訴
訟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在司法實踐的適用情況,尤其關注配套司法解
釋的相關內容。本套叢書以準確反映新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司
法實踐為基本要求,力求做到準確、全面、權威。
《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系本套叢書的一種,以新民事訴訟法
和配套司法解釋為根據,結合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以問題解答
的形式全面系統地反映了新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和訴訟實務中的
具體適用,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我們相信,本套叢書的出版,對于廣大讀者學習和適用新民事
訴訟法,將會提供有益的幫助。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六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節 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
。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應具備什么條件?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后作出判決前這段時
間內,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
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但是,在例外情況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也
可以判決后作出。《*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3條規定:“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
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
轉移、隱匿、出賣或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
**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
采取訴訟財產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具有給付財物的內容,具有執行性,存在著保全的必
要性,確認之訴與變更之訴無給付內容,不存在判決生效后執行的
問題,因而也不發生訴訟保全問題。
2.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并不是所有的給付之訴案件都能夠采取財產保全,只有具備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
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才能夠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主要是指一方當事人擅自將其財產
或爭議的標的物轉移、轉讓、隱匿、揮霍等行為;其他原因,則主
要指客觀上的事由,如訴訟標的物或有關財物屬于鮮活物品,易腐
爛或變質,不宜長期保存。
3.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
施,“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
產保全措施。”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
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
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而人民法
院又認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才可以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
必須慎重。《*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對財產采取保全措
施,一般應當由當事人通過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才能進行,只
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有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
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才可依職權采取保
全措施。
o訴訟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是否必須提供擔
保?
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原則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申請書
中寫明請求保全財物的名稱、數量或價額,財物所在的地點,需要
保全的原因等。但對于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方式
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保全,應當
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
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當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時,當
事人也必須提供擔保,因此提供擔保也是財產保全程序中的一個重
要環節。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
人民法院將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當然人民法院對于申請人的財產
保全申請,也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但在此種情況下,申請
人也可主動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目的在于使因申請錯誤而蒙受損
失的被申請人及時地得到賠償,因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
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o人民法院如何審查訴訟財產保全的申請?
為了防止財產保全被濫用,人民法院應認真審查申請人的申請
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才能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
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經審查后,如認為被申請人為有償還
能力的企業法人的,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凍結的保全措施。審查應
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3款的規定,
對情況緊急的訴訟保全申請,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完成
審查并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應當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完成
審查。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采取財產保全,就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根據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
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由審
理案件的審判人員負責執行。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可申請
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
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
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二㈡㈡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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