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郵 紀念中國社會科學院建院三十周年學術論文集.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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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中國社會科學院建院三十周年學術論文集.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2380608
- 條形碼:9787802380608 ; 978-7-80238-060-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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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中國社會科學院建院三十周年學術論文集.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卷 內容簡介
《紀念中國社會科學院建院三十周年學術論文集: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卷》為紀念中國社會科學院建院三十周年學術論文集之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卷,包括新聞理論、新聞史、傳播學、新聞實務和媒介管理五篇。收錄了《中國新聞學發展的五個歷史階段》、《對劉少奇新聞思想的探索》、《略論我國公民的知情權》、《全球化時代的傳播與國家權力》、《消費者:帝王乎?奴婢乎?——讀維護消費者權益“春花杯”好新聞》、《輿論監督的回顧與探討》、《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電視模式的全球流通:麥當勞化的商業邏輯與文化策略》等學術論文。
紀念中國社會科學院建院三十周年學術論文集.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卷 目錄
研究讀者是一門學問
要重視學習新聞理論
中國新聞學發展的五個歷史階段
對劉少奇新聞思想的探索
新聞創新的理性思考
“新聞自由”不是科學的用語
新聞自由的四個層次
報紙是工人的必要生活資料
新聞史
“喉舌”追考 ——《文心雕龍》之傳播思想探討
博古與延安《解放日報》改版
《紅星》報伴隨紅軍長征到延安
論新記《大公報》的“四不主義”
黨報的力量來自讀者——以當年《新華日報》的實踐為例看黨報的作用
魯迅與《申報·自由談》
斯諾的“覺醒點”
傳播學
略論我國公民的知情權
論受眾本位
全球化時代的傳播與國家權力
“得一門而入”——對話研究及其方法論指向
一場國際論爭的興起和一個學術典范的消逝
跨文化傳播的后殖民語境
全球化時代中文網絡的價值
網絡“虛擬世界”的符號意義
播客:WEB2.0時代的典型傳媒形態——國內播客現狀研究
電子游戲拓展的群體分化與邊緣地帶
影像現實:媒介時代的情境喜劇
新聞實務
消費者:帝王乎?奴婢乎?——讀維護消費者權益“春花杯”好新聞
輿論監督的回顧與探討
精確新聞報道——現狀、問題和教育
美國新聞自由歷史性沉淪的里程碑——科索沃戰爭一周年回顧
V-chip與美國的言論自由
從法蘭克福到伯明翰——西方電視批評理論再析
美國傳媒眼中的伊拉克戰爭:批評報道角度的考察
媒介管理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黨報如何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試論“報紙是一種附帶有形物的服務形式”
一個鎮電視臺的生存戰爭——新的制度安排是怎樣產生的
電視模式的全球流通:麥當勞化的商業邏輯與文化策略
變化中的俄羅斯傳媒
紀念中國社會科學院建院三十周年學術論文集.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卷 節選
孟德斯鳩的這個說法有很大的毛病,因為帝王和專制獨裁者制定的法律是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自由、基本權利的,遵守那種法律,人民就沒有自由可言。 1789年法國大革命發表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說:“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于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力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以法律規定之。”這個說法比孟德斯鳩前進了一大步。但是,“無害于他人”這個概念太窄,又不明確。 我國《憲法》的第二章 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有24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前18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五十條)講我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我認為,我國《憲法》對“自由”的限度的這個解釋、這條規定,是迄今為止*準確、*科學的解釋。 可是,我國一些撰寫新聞學文章的人搞“斷章取義”,只強調《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并擅自改為“公民有新聞自由”;不強調,甚至完全不提《憲法》第五十一條,即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應負的責任。 大概是為了防備有人“斷章取義”,聯合國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宣布每一種自由、每一種權利的同時,又規定了對這種自由、這種權利的限制。其第十九條宣布人人有意見和發表之自由,同時宣布行使這項權利應受到的限制:“(甲)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不僅如此,聯合國這個公約的第二十條還規定:“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我在前面說過,約翰·彌爾頓提出的“出版自由”,主旨是廢除事前審查制,改為事后依法追懲制。今日世界各國公認的“出版自由”指的是:已經在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注冊,取得經營執照的報刊社、出版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大眾傳播媒介,在其出版、廣播、映出之前,不需經受政府審查;其出版、廣播、映出的內容如果違法犯罪,政府和司法機關可以依照法律予以處分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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