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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學 版權信息
- ISBN:7304035374
- 條形碼:9787304035372 ; 978-7-304-03537-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婚姻法學 本書特色
《婚姻法學》是由巫昌禎所編寫,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的。
婚姻法學 內容簡介
本書介紹了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親屬、結婚、家庭關系、收養、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等內容。
婚姻法學 目錄
婚姻法學 節選
《婚姻法學》內容主要包括:**章 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法,**節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及其歷史類型,第二節 婚姻法的地位、概念和特征,第三節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第四節 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發展階段,第五節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等等。
婚姻法學 相關資料
總之,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都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危害廣大青年,特別是婦女的切身利益,造成各種糾紛,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和團結。在處理時,不但要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要對違法者給予處理,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還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這種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女方以索取財物為結婚的先決條件,有時女方的父母也從中索取一部分財物,不滿足就不結婚。這種婚姻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受資本主義生活方式或舊婚姻習俗的影響,建立在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的基礎上,形式上是自愿的,實際上則是對婚姻自由的濫用,是違反法律規定和道德要求的。這種行為雖不如買賣婚姻嚴重,但比買賣婚姻普遍,涉及面廣,其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視的。它腐蝕人們思想,敗壞社會風氣,給當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帶來了困難。大量事實說明,某些家庭糾紛的發生及一些犯罪行為,都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關。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所以,婚姻法予以禁止。(三)劃清婚姻關系中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界限1.劃清包辦婚姻和父母主持,經人介紹,本人同意的界限前者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當事人結婚是被迫的,這是違法行為;后者雖由父母主持,但當事人雙方經過了解自愿結婚,符合婚姻自由原則,是合法行為。2.劃清買賣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二者的共同點都以索取財物為結婚的條件。不同點在于前者是包辦強迫的婚姻,后者基本是自主婚。二者均是違法,但違法的性質、程度及危害后果各不相同,處理也不一樣。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中第3條對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作了以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必須指出買賣婚姻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對違法的有關當事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要依法懲處!薄耙再I賣婚姻騙取財物,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沒收。”借婚姻索取財物,“屬于剝削階級舊習俗,主要是進行批評教育,
婚姻法學 作者簡介
巫昌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特聘博士生導師。主講民法、婚姻法等課程,并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業余大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等校主講教師。多次獲獎,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先后七次參與立法,特別是婚姻法的兩次修改工作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擔任專家組組長。主持或參與主持七項課題研究工作,兩項獲獎。個人撰寫、主編、合編的論著約40部。如《婚姻法論》、《繼承法概論》、《走向21世紀的中國婚姻家庭》等。曾擔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全國婦聯執委,現任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名譽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約咨詢員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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